浙江在线09月18日讯
昨天,原永康经济开发区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郑其优因同时犯下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罪并处,被永康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其妻桑银圭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搭伙”做工程进账52万元
2004年至2005年期间,郑村村庄整治的外墙喷沙工程承包给了商人颜某某,郑其优随即以“合作”的名义向颜某某索要回扣65193.75元。
刚开始,颜某某很不愿意。“他所谓的合作既没有实际资金投入,也没有参与管理,却一开口就要工程一半的赚头。”但后来,颜某某发现,不和对方合作,工程根本没有办法进行下去。“如果不让他‘搭伙’,工程被百般刁难,工程款也没办法结算。”
尝到了甜头的郑其优看准了“搭伙”做工程的赚头。他关掉了自己原来开在城里的太阳能热水器店,回村里专职做起了“工程”,索要回扣……
除了“搭伙”做生意,郑其优还在管理村集体事务时“搭一脚”,并且“夫唱妇随”,其妻桑银圭也参与其中。2006年9月,桑银圭让丈夫帮助亲戚田某某获得了一个沙场的承包开采权。中标后,他们将承包权转给翁某某,赚取差价30万元。之后,郑其优夫妇分得15万元。
郑其优为何有两项罪名
法院认定,在两起有关沙场承包的犯罪事实中,郑其优行使职权属于管理集体事务,其不法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在其他四起犯罪事实中,郑其优作为村委会主任、书记,受政府委托管理专项资金,协助政府对工程进行管理,其身份属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法院认定郑其优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其不法行为构成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