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18日讯
今天,在由农业部经管司、国际劳工组织、浙江省农业厅等主办的“中国农村改革30年: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国际研讨会上,浙江省拿到全国首张村经济合作社“身份证”,村经济合作社被正式赋予法人资格。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各类经济组织普遍取得了市场主体法人地位,并拥有了明确的财产保护体制。但由于种种原因,村经济合作社一直未能取得一般经济组织的同等地位和待遇,其法人地位缺失、财产保护不足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由此引发的村经济合作社市场主体确立难、银行信用贷款难、税务票据使用难、取得其他经济组织信任难等问题,严重妨碍了其公平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浙江省从今年元月开始,出台了全国第一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村经济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前者代表全体社员履行集体资产所有权,后者代表全体村民履行群众自治权,两者相互尊重,各司其职。该条例第四条规定: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全,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据悉,多数发达国家,百分之八九十的农民都加入了合作社,有的农户还同时加入了好几个合作社,其他的发展中国家,加入合作社的农户也越来越多。合作社的发展,不仅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一系列快捷有效的社会化服务,而且极大的促进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使农户获得更多的增值利润。
浙江省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民参加了农业专业合作社或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浙江省农业厅副厅长赵兴泉称,促进该省农民人均收入连续二十三年保持全国各省区第一。村经济合作社被正式赋予法人资格,规范了农村市场关系,必将对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产生深远的影响。
除了推动农村经济外,拿到“身份证”的村经济合作社还能对建设“和谐”农村起到积极作用。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孙中华表示,合作社作为一种自治组织,与身俱来的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的价值观念,一直被人民称为“民主的摇篮”,是培养新型农民的学校。村经济合作社法人地位的确定,对进一步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进一步维护和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和广大社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发个发展稳定和谐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