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26日讯
网络赌场作为一个虚拟空间,它不用专设赌场,赌徒之间不见面,只要轻点鼠标下注,就能完成一单单大额的网上银行交易,当然大多数人都是血本无归。绰号“大姐”的陈某出境赌博输掉100多万元后,经在澳门赌场租场经营赌博的余姚人教导启发,回上虞开设了“克拉克”百家乐网络赌场,先后物色本地私企老板等20人参赌。短短3个月间,参赌者除一人赢了35万元,其他19人总共输掉了1000多万元,作为组织者的陈某却赚得盆满钵满。
近日,上虞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陈某组织网络赌博案作出公开宣判,以赌博罪判处陈某1年2个月有期徒刑,其他3名被告分别判处10个月到1年不等有期徒刑。
男子网络赌场输掉30万
2007年7月,上虞市内某小企业老板Y向警方投案,称自己参与了网络赌博,输掉了很多钱,由于被人逼债,他已走投无路。
据Y交代,半个月前,他以前的牌友陈某找上门来,称她刚刚开发出了一种名叫“克拉克”的百家乐网络赌博,只要登录某个指定网址,就可以亲眼目睹缅甸赌场的情况,参赌人员根据计算机显示的赌局情况,决定是否下注及下注的赌资数额。这种赌博不受时间、地点限制,随时随地都可以下注,而且还十分安全。
听了陈某的介绍,好赌的Y不觉心动起来。他尝试着登录陈某给的网址,视频中出现的赌场和现实中的赌场一样富丽堂皇,令人眼花缭乱,如同身入其境。难抑兴奋的Y很快迷上了网络赌博。
由于网络赌博所有的输赢都是以数字表现,赌客往往在不知不觉中越陷越深。而在这些数字置换的背后,却是一单单大额的网上银行交易。等到陈某和她手下的“阿辉”、“阿波”上门结账,Y顿时吓出了一身冷汗:“天哪,我居然已输掉了30多万!”
Y向警方供述自己参赌过程的同时,还透露了其他参赌人员的情况:赌徒中有私企老板,有老板太太,还有公务员等等,少则输掉几十万,多则达到几百万。
揭开网络赌博神秘面纱
通过一段时间的调查,这起“网络百家乐”赌博的神秘面纱被揭开。
这类“百家乐”赌博,赌客在浙江赌场在境外,由国内的组织者与境外赌博集团联系,谈好利益分成;之后,国内组织者召集参赌人员,通过登录国际互联网指定网址,根据计算机显示的境外赌场赌局情况,决定是否下注及下注的赌资数额,再由组织者在电脑上现场操作直接下注。
由于这种赌博方式是利用互联网的视频技术现场直播境外“百家乐”赌场情况,参赌人员输赢情况能实时得到确认。组织者通过银行汇兑转账方式支付和提取赌资及输赢额,每周一与参赌人员进行结算。为首组织者按赌资的1.5%获取暴利,成员则按押码总数千分之八提成。
为了逃避警方侦查,境外犯罪组织每隔一段时间,都会变换赌博网站地址。
2007年12月7日,开设“克拉克”百家乐网络赌场的陈某、“阿辉”、朱某等人被警方抓获归案,其作案用的两台笔记本电脑也被当场扣押。
赌头如何干起了网络赌场
今年40岁出头的陈某家住虞北某镇,其夫在当地开有一家小厂,论家境也算殷实。作为老板太太的陈某却无所事事,平时经常跟一帮老板或老板太太打麻将。
2007年初,陈某开始利用出境旅游机会,到澳门赌场碰碰“手气”。起初她也颇为谨慎,只是几百、几千的“小搞搞”,但后来终于控制不住,押起了几万甚至几十万的筹码,直到某个晚上,她一夜之间输掉了100多万元。
在掏光身上全部现金后,陈某还欠赌场98万元。98万元可不是个小数字,陈某顿时愁眉苦脸起来。好在赌场租摊经营的是浙江老乡余姚人“阿炳”,他向陈某传授了快速扳本的“妙招”——开设网络赌场召集他人参赌。
于是,心领神会的陈某返回上虞,利用“阿炳”提供的设备,伙同“阿辉”搭建起了平台,邀集她以前的赌友开始组织网络赌博。至案发,共有20人加入了陈某的“克拉克”百家乐赌博网络。
赌徒永远是赌场里的输家
“网络赌博的黑幕较之现实赌场更甚,完全可以通过总站人为地控制赌博结果,因而对赌徒而言注定会是输家。”上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大队长钱列岗说。
警方调查显示,在这起网络赌博案中,参赌的20人中除一人赢了35万元,其他19人总共输了1000多万。而庄家却靠抽头稳赚不赔。陈某通过3个月的经营,不但还掉了欠上线“阿炳”的98万元,还净赚了30多万元。
由于网络赌博不是现金进出,赌客感觉像玩电子游戏,在错觉中往往越玩越大。某私企老板整晚坐在电脑前,盯着视频不停地下注。5万,10万,20万,到后来越输越多,干脆一把押下了50万,吓得陈某连连叫他停手。这个晚上,他总共输了180万。
“网络赌博危害极大,将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钱列岗认为,网络赌博首先是危及地方经济。由于涉赌人员以私营企业老板为主,“财大气粗”使得他们下注动辄就是数十万,输赢经常在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不等,一旦资金链断裂,就会造成企业破产,进而发生连锁反应,如职工下岗造成就业问题,给银行带来大量坏账呆账,给担保企业带来沉重负担。
其次,网络赌博还会引发刑事治安问题。为催逼赌债,赌博组织者经常暴力逼债,由此引发聚众斗殴、非法拘禁、伤害致死等恶性案件,严重危害地方社会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