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2月30日讯(记者 叶海 通讯员 沈雁)为帮扶全省民营企业脱贫解困,浙江省工商局规定从即日起,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对民营企业实行“不处罚、不追缴、不吊销”的特殊时期政策,放宽企业在出资期限、停业时间、年检材料等方面的要求,对涉众违法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对待,灵活采用提示、警告、告戒、责令改正等软性执法行为。
“在民营企业面临国际国内双重挑战的形势下,既要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规范市场秩序,又要服务经济发展和民生权益”,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被称为特殊时期“新经济政策”的《关于促进全省民营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共分19条,其中最为引人注目规定是对民营企业实行“不处罚、不追缴、不吊销”的“三不政策”。
所谓的“不处罚”,指的是除对危害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外,对其他一般性违法行为,未造成直接危害后果或主观恶性不大,事后能够及时消除违法状态的,全省工商部门将进行提示、警示、告诫,责令改正,一般不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再依法处罚。
对于参加2008年度年检的企业,因受宏观经济影响,已逾期出资的,经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暂不予以追缴,并免于处罚,允许企业延长出资期限;对于2008年6月至2009年年底前成立的企业,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视情况延缓处理。这是《意见》中对于“不追缴”和“不吊销”的具体阐述。
《意见》中还放宽了对企业年检材料的要求,对参加2008年度年检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投资、担保、典当、人才中介及培训等特殊行业企业、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新设立的实收资本在200万以上(含本数)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违法出资行为的公司,需要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外,其它企业一般情况下免予提交审计报告。
此外,今天出台的《若干意见》还要求,要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鼓励自主创业;支持企业盘活资本,在全国率先推出支持商标权质押贷款政策;落实收费减免政策,为企业减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