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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浙江省药品医疗器械领域十大典型案件

  2008年度浙江省药品医疗器械领域十大典型案件

  一、新昌县查获“4.29”假药案。

  根据群众举报,新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经过半年多跟踪调查后,于2008年4月29日,会同新昌县公安局对儒岙镇张某家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抓获张某、俞某等4人,查扣制假设备9台,原料药粉3460公斤,成品胶囊600余万粒。新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当晚将案件移送公安,县公安局当晚受理并立案调查。查扣的胶囊经检验,不含药品成分,却含有毒成分(2-巯基苯并噻唑)。调查发现,2004年来,张某采取来料加工的方式多次为河南籍陶某、孟某等人加工假药胶囊,加工好的胶囊再发回给陶孟等人销售,生产销售假药网络主要在河南郑州、安阳、夏邑和云南昆明等地。2008年5-12月,新昌公安药监联合专案组先后四赴河南安阳等地,成功捣毁二个制假窝点,抓获陶某、孟某等6人,查获假药胶囊1937万粒,查扣数千公斤假原辅料和一大批制假设备。目前,本案共捣毁假药生产窝点3个;抓获10名犯罪嫌疑人,其中,张某、陶某等6人已分别被法院判处2至12年有期徒刑和4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另有2人移送河南警方,2人待处理;全案涉嫌生产假药8380余万粒,涉案货值高达到4142.7万元。

  二、杭州市查获周某等团伙销售假药案。

  2007年9~10月,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线索,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对杭州某公司及其下属的药店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的泰诺、达克宁、皮炎平、吗丁啉等品牌药品涉嫌假冒。经检验鉴定,上述药品均未检出有效成分,为假药。进一步调查发现,上述假药均从周某处购入。2008年1月,杭州市药监局将此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经深入调查,周某等假药销售团伙相继“浮出水面”。2008年5-6月,杭州市药监局配合公安机关对涉案团伙进行抓捕,先后抓获团伙成员5人。本案前后共查获假药5个品种14批次,假药货值金额6万元,涉案金额12万元。2008年4月,杭州市药监局依法对经销假药的涉案公司处以没收假药、罚没10.98万元的行政处罚。2008年10月,当地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冯某、杨某、吴某、谢某、周某等5人有期徒刑2个月至1年4个月不等,罚金4000元至60000元不等。

  三、义乌市查获外籍人员销售假“伟哥”案。

  2008年6月,接群众举报,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公安局对辖区某非法药品仓库进行联合检查,当场查获片剂、外包装盒和防伪标签等共121箱,全为英文标识。查获片剂中,万艾可(标示:VIAGRA?sildenafila citrato,标示生产厂家为LABORATORIOS PFIZER LTDA—美国辉瑞公司)共192800片,西力士(标示:cialis?tadalafila,标示生产厂家:Eli Lilly do Brasil Ltda—美国礼来公司)共436460板,货值1.378亿元,经查,查获的两个片剂为假冒美国辉瑞公司和美国礼来公司的产品。经检验:上述产品分别含枸橼酸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被鉴定为假药。上述产品从深圳托运至义乌,货主为外籍无证销售人员。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于当日立案,并移送义乌市公安局。因本案是涉外案件,且涉及数个省市,案件重大,公安部成立专案组侦查。目前已查获多处生产销售窝点,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此案在进一步侦查中。

  四、衢州市查获假“压氏达”案。

  2007年12月,根据群众举报,衢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全市进行排查,发现浙江某连锁大药房(衢州店)等5家单位销售批号为0704002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标示生产单位:北京赛科药业有限公司,商品名:“压氏达”)。该批药品经检验:鉴别项不符合规定,含量为零。经查,该批药品为假冒北京赛科药业有限公司的产品。2008年3月,本案移送衢州市公安局,衢州市公安局受理并立案侦查。经衢州公安药监联合专案组调查,江苏无证销售人员徐某通过非法渠道,将假“压氏达”销售到有证企业,再经过多层销售,最后流入衢州市场。衢州公安药监专案组十次组织外调,行程一万五千多公里,先后奔赴江西、湖北、河南、安徽、江苏、广东和上海六省一市的十八个地区,对35名涉案人员和近20个证人进行了讯问和询问,扣押、提取各种有关证据150份。据查,这批假药共73件,共计17520盒,货值683280元。目前,已有6名嫌疑人被抓捕,均取保候审。本案还在进一步的侦查中。

  五、台州市查获蔡某等团伙无证经营药品案。

  2008年上半年,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内多家药店购入的一些药品,其票据虽注明供货方为广东某药品批发企业,但实际货运物流却来自北京、上海、郑州及本省各地,个别药品外包装还有涂改痕迹,涉嫌回收后更改包装批号。经台州市药监局派员前往广州、揭阳等地进行核查,结果确认上述票据标示的供应单位未曾向台州上述药店销售过药品。2008年5月,台州市药监局将犯罪嫌疑人邓某予以控制,随即将此案移送仙居县公安机关处理。2008年6月,邓某的上线蔡某被抓捕归案。此案查明,自2007年7月起,蔡某等人伪造广东三家药品批发企业的证照以及销售清单、销售发票等进行销售,销售药品货值金额达100多万元。2008年9月和2008年12月,当地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邓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蔡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与此同时,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从蔡某、邓某等团伙处购入药品的三十家药店依法予以了行政处罚。

  六、慈溪市查获某化妆品店销售假“人胎盘组织液”案。

  2008年4月,消费者熊某在慈溪某化妆品店购买了1盒古德纳克?人胎盘组织液(标示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36020001,40瓶/盒),售价28.8万元,熊某先付了13.8万元。自称深圳某美业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某大厦)的工作人员在该化妆品店内给熊某体检并注射1瓶5ml的古德纳克?人胎盘组织液。事后熊某的丈夫举报,慈溪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立案调查。调查发现,该盒人胎盘组织液所标示的批准文号,虽为江西某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的人胎盘组织液批准文号,但经该公司确认,该盒古德纳克?人胎盘组织液不是该公司的产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鉴定该盒人胎盘组织液为假药。经查:深圳某美业顾问有限公司不是合法药品经营企业,深圳市罗湖区某大厦不是该公司所在地址。2008年9月,慈溪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该化妆品店处以罚款34.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安吉县查获胡某等三人非法经营“联邦止咳露”药品案。

  2008年7月,湖州市安吉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联合当地公安机关对某快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来自外省托运至本地的“联邦止咳露”(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1200瓶,购货人为胡某,货款由快运公司代收;执法人员另通过核查该快运公司货单等资料,发现徐某、彭某亦通过该公司从外地大量采购“联邦止咳露”。安吉县药监局随即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通过跨四省七市的联合调查,最终查明胡某、徐某、彭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渠道与“联邦止咳露”供货商取得联系,先后多次从非法渠道购入“联邦止咳露”,并在当地销售。其中,胡某先后11次从省外购买“联邦止咳露”7080瓶,购进药品货值金额15.6万元;徐某先后11次从省外购买“联邦止咳露”3720瓶,购进药品货值金额8.8万元;彭某先后12次从省外购买“联邦止咳露”7080瓶,购进药品货值金额17.4万元。胡某等三人购入的上述“联邦止咳露”除少量自用外,大部分均已销售。2008年7月,安吉县药监局将上述三人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08年11月,当地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胡某、徐某、彭某有期徒刑8个月至2年不等,罚金1.5万至3.5万不等。

  八、绍兴市查获孙某销售“欧克胶囊”假药案。

  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查办孙某销售假“万艾可”案中,发现孙某伙同张某私自销售“三港牌欧克胶囊”(标示生产单位:美国某制药有限公司,规格:450mg/粒,批准文号:国食健字J20050007),查获3批“三港牌欧克胶囊”共404盒(批号为050515、050901、060301),货值28684元。经检验,上述产品均含他达拉非。2008年1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鉴定该3批产品为假药。孙某被依法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进一步调查发现,“三港牌欧克胶囊”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进口的保健食品。经该产品的中国总经销上海某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辨认,查扣的3批产品中,批号为050901、060301的产品是该公司经营的,但批号为050515的产品不是该公司经营的。该案除涉及孙某、张某无证销售假药外,还提示美国某制药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假药。2008年6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市场司下文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7月25日又专门发函:“相关情况已通报卫生部”,指示待进一步调查后“研究撤销该产品保健食品注册证事宜”。

  九、台州市查获利用互联网无证经营药品案。

  2008年10月,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路桥分局根据有关线索,对辖区内一家信息咨询服务公司进行突击检查。调查发现,公司现场存有整件药品,并通过货运公司向外地发送药品。该公司虽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信息服务业务,但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经深入调查,执法人员一举查获该公司的地下药品仓库,当场查扣“神曲胃痛胶囊”等药品400多箱。此案查明,该公司利用自己开设的网站联系货源和客户,并从广东、河南、江苏等地购进大量药品,然后销售到全国各地,已查实的涉案药品货值金额达17.38万元。台州市药监局路桥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罚款34.7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嘉兴市查处某厂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案。

  根据举报,2008年1月19日,嘉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某医疗器械厂进行了检查。经查,该企业在生产隐形眼镜护眼液过程中存在:未按标准做无菌检验出厂、改变生产条件、生产销售两本帐、设地下仓库、顶批号生产等行为。当即,执法人员对非生产区域内的隐形眼镜护眼液进行了监督抽样和封存(包括包装材料),并随机对成品仓库中3个批号的隐形眼镜护眼液进行了监督抽样。经嘉兴市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所抽的5批产品中有3批因PH值和无菌不符合产品标准。执法人员又对已销售的产品进行跟踪抽样。这次所抽的4批产品中又有3批因PH值和无菌不符合产品标准。执法人员立即要求企业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并将所有违法生产的产品封存。目前,该案已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99342瓶;没收违法所得49065元;罚款245792.5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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