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月13日讯(记者 梁国瑞 通讯员 汪建强)如用药后发生不良反应,你会怎么办?可能很多人会想到找医院、找药店、找药厂,陷入长期扯皮的无奈局面。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中,患者、医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往往都没有直接责任。”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董耿说。
今年,浙江将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建立这种救济制度,就是为了避免各方互相扯皮,并明确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政府部门的救济比例,对患者进行道义上的救济。“政府要介入,医疗机构则作为载体,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政府为共同义务人。”
建立这个制度,要明确的是三个问题:谁来鉴定是否属于药品不良反应?如何划分事故救济等级?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政府各按什么比例对患者进行救济?
董耿说,这三个问题已经在调研当中,虽然都没有最终确定,但初步的想法已经有了:事件的鉴定最好由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等级基本分为死亡、重伤、轻伤等几类;在救济比例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肯定要“占大头”,医疗机构、政府都要出钱。
要建立这个救济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政府还有很多事情要做。企业和医疗机构要设置专款应对救济,各级政府也要将这部分钱列入财政预算,药监局则要在各方之间进行调研,确定各方的救济比例。
今后,患者一旦遇到药品不良反应,再不会感到无助,只要经鉴定属于药品不良反应,就可以按照这个救济制度,从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政府手中,得到经济上的救济。
一直参与建立救济制度的董耿说,到今年年底能够基本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框架,争取在2010年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