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2月6日讯(记者 梁国瑞 通讯员 黄程)记者今天从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了解到,从2003年至2008年之间的5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2.5倍,年均增长28.8%。
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浙江省城镇居民历来善于投资理财,财产性收入的比重更是逐年提高。据对全省4450户城镇居民的抽样调查,2008年我省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1325元,比2003年增长了2.5倍,年均增长28.8%。
其中,人均出租房屋收入652元,年均增长44.8%;人均股息红利收入215元,年均增长18%;人均其他投资收入298元,年均增长23.8%;人均利息收入123元,年均增长13.9%。
调查数据显示,2008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占居民家庭总收入的5.3%,比2003年的2.6%提高了2.7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