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3月31日讯 (通讯员 王国伟)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5号令。以下简称“105号令”)从2009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规章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执法程序和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为着力解决道路交通管理面临的新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与2004年5日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69号令)相比,框架上,105号令从69号令的49条增加到71条,同时对其中的24条进行了修改。内容上,完善后的105号令,进一步强化了教育功能,适当减少了行政罚款处罚,增强了操作性,提高了执法效率和服务群众水平。
杭州交警正式对外发布信息,对105号令中与市民息息相关的执法事项进行说明,接受社会监督。此外,市民对105号令还有不理解的地方,也可向本报反映,我们将及时与交警部门联系,回答读者的问题。
口头警告处罚已在试行
105号令增加实施教育的操作性规定,体现教育优先的执法理念。第3条第2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这一原则的确立,进一步体现了教育优先的执法理念,强化了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宣传、教育功能。同时,第40条第1款规定:“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为使适用口头警告的范围更符合各地的实际,第40条第2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杭州交警表示,为体现105号令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全市交警正在推进规范执法规范化建设,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去年12月初,杭州交警在上城交警大队进行试点,在全市首推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警告处罚,迈出了从机械处罚向人性化执法的第一步。截止3月份,该大队开具简易程序警告处罚决定书2183张,其中机动车545起,非机动车420起,行人与乘车人1218起。此项举措实施以来,该大队投诉总量呈现下降趋势,从去年12月至今的4个月的时间里,共收到各类投诉126起,比去年同期下降了11.8%,其中无一起投诉民警执法问题,更没有有责投诉。在对警告处罚对象的电话回访中,几乎所有处罚者对警告处罚的实施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目前,有关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及其实施程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正在研究、制定中。待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出台以后,杭州交警将及时对外公布。
三类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集体亮相
105号令第16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近年来,杭州市不断增加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投入,加大对闯红灯、超速行驶等容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成效明显。2008年,全市共查处机动车超速62.2万余起、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46.4万余起。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进一步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杭州交警在4月1日的《杭州日报》以及杭州交通信息网(www.hzti.com)发布公告,公布交通违法监测设备(即电子警察)、交通监控设备和固定测速仪设置位置,并在近日抓紧对其中的使用固定式测速设备的路段设置测速警告标志。截止3月份,杭州市区道路设置的电子警察有315套,交通监控探头623处,固定测速设备105处。今后,凡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测设备有调整的,杭州交警将及时通过杭州交通信息网予以公布。
此外,为进一步提高智能交通管理水平,今年,杭州交警还将研发路口“三维四位录像”系统,实现无缝隙监控。同时,建设执勤中队交管电子勤务室,将智能交通、电子巡逻、交通监控等延伸到基层中队。交警部门表示,一旦发现以各种手段故意逃避监控拍摄和有重点管理的交通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予以查处。
交通违法罚款“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本金”
105号令第52条中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记者了解到,在公安部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群众对此进行了热烈讨论,其中,82%的意见赞成这样规定。
杭州交警表示,按照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加处罚款的收取遵循“从轻”原则,自105号令实施之日起,所有加处罚款的收取均按第52条第(一)项执行。即:无论是4月1日之前还是4月1日之后的罚款处罚,被处罚人未及时缴纳罚款的,都按照加处罚款总额不超过罚款数额来处理。即老百姓通常所说的“滞纳金”的总额不超过“本金”。
九种违法行为信息可以消除
105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已采取示警措施但仍被摄录的;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被记录的;有证据证明该起交通违法行为是由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该起交通违法行为已被交通警察在现场处理但又被记录的;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交通违法行为被记录的;在交警部门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机动车号牌错误的;由于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交通技术监控收集的交通违法记录不能清晰、准确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情况,还有其他一些应当消除的情形。
杭州交警表示,九种违法行为信息的消除具体办法已在制定当中,待成熟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市民办理。目前,当事人如果认为自己被摄录的违法行为属于9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正常工作日的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夏季下午为14:30-17:30)到位于杭州市文晖路336号103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控申信访接待室反映,电话:8728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