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19日讯
“阿外楼鲍翅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5月15日在温州市中院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意味着“阿外楼”老板周宗权须将现为“阿外楼鲍翅馆”的房屋返还温州市房地产公司,温州市房地产公司则返还周宗权购房款2300万元。
2002年8月22日,周宗权与温州市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温州市房地产公司将坐落在鹿城区江滨路环城段2号地块房屋一幢(即现址阿外楼鲍翅馆)出卖给周宗权,用途为商业用房。合同签订后,周宗权共支付温州市房地产公司购房款2300万元,但双方至今未结清销售房款。
而这一宗房屋买卖,系林增国擅自决定以温州市房地产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当时,林增国系温州市房地产公司经理,同时兼任江滨路环城段改建工程指挥部副指挥。2001年下半年至2005年初,周宗权为感谢林增国的帮忙,先后送给林增国17万元、购衣卡26800元。去年,林增国因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林增国事发后,温州市房地产公司上诉至鹿城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定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2009年1月,鹿城法院以下述三条理由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一、该合同是林增国与周宗权为牟取私利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恶意串通的合同;二、该买卖将未经审批的划拨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作为商品房出售,违反有关规定;三、该房屋作为商品房出售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且至今也没取得预售许可证。对一审判决,周宗权不服,上诉至市中院。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从双方当事人明知涉诉房屋为拆迁安置房、所涉土地性质系国有划拨、买卖时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温州市房地产公司出卖涉诉房屋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应周宗权要求将施工方案按照酒店设计进行调整,周宗权在买卖前后均有向林增国行贿等事实综合分析,周宗权主张双方没有恶意串通以及订立诉争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和第三人拆迁户的利益,理由不足,不予采纳。综上,市中院维持确认诉争合同无效,周宗权应返还涉诉房屋,温州市房地产公司应返还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