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0日讯
苍南一名医师历经44个月都未能从苍南县卫生局办下辞职手续。日前,市中院终审宣判:苍南县卫生局应限期为该名医师办理辞职手续。在经历两次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两次法院诉讼后,该医师终于如愿辞职。
该名医师系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事业编制。2005年9月10日,他向所在医院提出书面辞职。同年9月15日,医院同意其辞职并报苍南县卫生局审批。事后,苍南县卫生局却未给予答复。
2006年1月,该医师在辞职未得答复的情况下离开医院。同年11月,他又向医院提出工作调动申请,单位同意其调动,但事后该调动同样未能得到苍南县卫生局审批。
两次申请都未得审批答复,该医师无法取回人事档案及办理医师执业变更注册。这意味着他无法在其他医院从事医师工作。
2007年10月15日,该医师向苍南县人事局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但一直未得到答复。后来得知,由于该仲裁委员会印章当时未启用,故未能及时处理该争议。
去年1月23日,该医师向苍南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该争议未经仲裁为由,驳回起诉。据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事争议须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
此后,该医师再次申请仲裁。去年8月27日,他的仲裁申请被认定已超仲裁时效而被驳回。他遂向苍南法院起诉。该法院则也认定他的仲裁申请已超法定期限,驳回其诉讼请求。
该医师最终上诉至温州中院。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苍南县卫生局对该医师的辞职申请应作出明确的批准或不批准表示,不能以不作为的形式答复;苍南县卫生局收到该医师辞职申请后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予办理辞职手续,显然违法。法院最终判决:苍南县卫生局限期为该医师办理辞职手续。
法院表示,事实上,根据原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及关于执行该规定的有关通知,该医师系卫生部门的专业人员,其辞职不属于必须经批准的情形,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辞职申请的三个月内办理辞职手续,超过三个月仍不给办理的,申请人可直接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向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但是,这一规定至今仍未得到很好执行,影响了事业单位的人才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