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6月19日讯(记者 叶海 通讯员 吴工 陈淳戈) 因出售过期食品的浙江湖州乐购超市,在向消费者支付“一赔十”的赔偿款后,今天被浙江湖州工商处以一万元的罚款。这也是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浙江工商部门开出的首张食品安全万元罚单。
本月9日,湖州消费者陈女士在当地乐购超市买了7包爆米花,花生米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09年6月6日,且注明保质期仅为1天,但实际上该食品已过期3天。同时,陈女士购买的另外3包九芝斋糕点,在拆开包装后还发现了虫子。气愤之下,陈女士向当地工商进行了投诉。
经工商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陈女士购买的爆米花和糕点均已过期变质,总价款21.3元。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新规定,该超市对消费者进行了“一赔十”的赔偿。
同时,鉴于乐购超市出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新《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对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经营单位,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有关规定,湖州工商予以立案调查,在获得充分证据,并履行法定程序后,于今天依法向乐购超市下达了湖吴工商经处字(2009)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在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该起案件是省内首例对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罚款万元的大案。浙江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称,作为知名度较高的大型食品超市,理应率先加强管理,把好商品进货关,让消费者放心购物,因此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仅一周,就因出售过期变质食品而被消费者投诉,性质严重,应予以重罚。
该负责人表示,希望以此警示教育商场、超市从中吸取教训,加强自身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自觉履行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法律义务,防止过期变质及其它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以过硬的商品质量赢得消费者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