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6月30日讯(记者 王黎婧) 6月24日下午4点,余小姐像往常一样经过家门口的世纪联华双菱店,买了一盒光明健能酸奶(6小盒装),饮用前发现酸奶已经过期2个星期。
过期的酸奶
第二天,余小姐拿着过期酸奶和票据向超市讨说法,并提出“一赔十”的要求,超市当时未给正面回应,生气之下余小姐求助《民生帮帮帮》,希望商家能履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别逃避责任。
今天中午,记者陪同余小姐再次来到超市,经过本网调解,超市爽快地答应消费者“一赔十”的要求。
消费者“一赔十”意识增强
自今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食品安全投诉大量增加,杭州市工商局接到各地工商部门报告,消费者要求商家“一赔十”的事件近期呈直线上升趋势。
据杭州市工商局消息,截至目前,全市接到食品投诉案件200余件,而在《食品安全法》还未实施的5月份共接到投诉129件,这也就意味着6月份,工作人员每天要多处理2个投诉。
从12315电话记录来看,目前“一赔十”案件大多数发生在市区几大超市,便利店和街头小店投诉并不多。
《食品安全法》颁布对消费者消费观念影响很大,据杭州市工商局消保处工作人员说,本月工作人员天天都接到关于《食品安全法》的咨询电话,有些市民也会问得很详细,如什么情况下可以“一赔十”、如果保质期没有到东西坏了是不是也可以找商家赔偿等。
大部分案件与过期食品有关
“在处理完毕的几起食品投诉案件中,投诉过期食品案件居多。”12315一位工作人员说
工作人员说,这类案子中消费者可以根据生产日期判断是否过期,证据十分明显,商家想不配合也不行。
一直以来,过期食品案件数占食品投诉案件数一半以上,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大部分商家会选择无条件退货,但是很少会支付给消费者赔偿金。
据工商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按照过去《消法》的规定,消费者在遭遇“问题食品”时最多只能获赔损失,即便存在欺诈行为,也不过是买一赔一。“新的《食品安全法》的施行对老百姓而言,起到了有力的保护作用,商家、厂家也会因此更加重视食品安全,想要做违法的事情也要小心翼翼了。”新闻链接
各地退一赔十事件
一、6月初,南京的汪女士在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一笼小笼包,共花了3.5元。回家后,她将小笼包加热,然后就喂给孙子吃,谁知孙子刚吃了一口,就吐出了一小团异物。她立即找到超市讨要说法,在消协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新施行的《食品安全法》,超市向汪女士“一赔十”,共赔偿35元。
二、6月1日晚间,上海消费者戴先生的妻子在肇嘉浜路上的乐购卢湾店买了一打麦氏啤酒,总价为73.8元。第二天戴先生准备饮用该啤酒时却发现,这12瓶啤酒都已经过保质期了。几天后,乐购超市退还了73.8元的啤酒款,另外支付了10倍的赔偿金738元。
三、6月5日上午,温州消费者伍女士打电话到市区勤奋路某虫草燕窝专卖店,让该处送一份价值158元的燕窝套餐,因为送外卖要另加6元,伍女士为此共支付了164元。她食用时发现其中的配菜已经变馊。经工商部门调解,店家同意“退一赔十”:退还伍女士164元,并赔偿一份价值158元的燕窝套餐,作为价值15元配菜的10倍赔偿金。同时,店家给伍女士写下保证书,愿意在一周之内,对食用过变质配菜的宝宝的健康负责。这是自今年6月1日实施《食品安全法》以后,温州市工商部门作出的首例“一赔十”的调解案例。
四、6月3日,上海工商卢湾分局查处了《食品安全法》颁布以后的上海市首起食品案件。工商卢湾分局接到一消费者申诉,反映其6月1日在辖区乐购超市买了7包“百味林多味花生”和1包“健强汤料”,均已过了保质期。根据消费者的申诉情况和实物发票,工商人员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超市退还商品价款56.40元,并以十倍的价款(564元)给予消费者赔偿。
法规链接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