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7月8日讯 (记者 李敏 通讯员 洪炯 方帆) 7日起,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推出新政,全面规范全省道路交通安全轻微违法行为的认定和查处工作,确定23种可以认定为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对轻微违法行为的查处将依托移动警务系统执行。
据了解,今年4月1日公安部施行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新规定除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明示监控点、规定加处罚款限额、规范执法行为和语言、取消罚款指标、完善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程序等条款外,还要求各省结合实际情况,明确轻微违法的界定范围。我省明确对符合特定情形的23种交通违法行为,如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交通安全的实际后果,且行为人已经或者积极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新的规范,交通参与者首次发生轻微违法行为的,执勤交警应当向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记录在案。如果该交通参与者在受到口头警告或者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发生这一违法行为的,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各地交警部门通过移动警务通来执行新规范。如果交警通过移动警务通查询发现当事人在一年内都未再实施过该交通违法行为的,则继续适用“口头警告”措施,并将通过互联网提供驾驶人轻微违法记录的查询服务。另外,如违法行为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但有证据证明系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交警查实后给予放行;对“绿色通道”上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的轻微违法行为,教育后放行。
23种情形属轻微交通违法
1、机动车驾驶人因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经查证有合法有效注册登记的;
2、当事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十日之内仍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滞留车辆后由持有有效驾驶证的人代替驾驶的;
3、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但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的;
4、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经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
5、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经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
6、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经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
7、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未严重影响安全驾驶的;
8、机动车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物品、饰品,影响视线的;
9、机动车除悬挂机动车号牌以外附加悬挂非法定号牌或标志牌的;
10、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公里以内的;
11、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12、在市区道路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13、外地机动车不熟悉路况驶入禁行区域,能及时纠正的;
14、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未影响行人或其他车辆通行的;
15、未按规定进入待转(行)区的;
16、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经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
17、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18、机动车进出路口时单边轮胎跨越禁止标线,未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的;
19、白天运载超限物品时未悬挂明显标志,经教育能立即纠正的;
20、机动车未按规定在车门两侧喷涂单位名称、核定载客人数、核定载质量等内容的;
21、轻便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经教育当场纠正的;
22、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经教育后能立即纠正的;
23、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经教育后能立即纠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