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9月25日讯(记者 廖小清)从2010年1月1日起,浙江590万6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月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不低于60元的基础养老金。到2012年,浙江将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这是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全省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上获悉的。根据浙江省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浙江将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让全省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本省户籍人口均可参加 多缴多得
凡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被贴3部分构成。
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5个档次,各地可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5%的额度,增设和调整若干绝对额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省财政按照省里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分别给予补助。参保人所在市、县(市、区)财政对参保人缴费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缴费,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
养老金待遇由3部分组成 最少不低于60元每月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市、县(市、区)政府可适当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城镇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水平可适当高于农村居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目前暂定为:缴费5年(含5年,下同)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也就是说,如果您缴费4年,那么每月就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4元的养老金,依此类推);缴费6年以上、10年以下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以上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已经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也就是说,如果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是60元的话,就可以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1200元。
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需要哪些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城乡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省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60元),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即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不足60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实现衔 接跨地区可转移
根据《实施意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其他保障待遇相衔接。
此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