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0月14日讯(记者 李敏 通讯员 冯常华 沈韬) 14日下午,仙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仙公交认字【2009】第0008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者胡峻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王鑫负次要责任,张燕苹不负事故的责任。
【事件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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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5日22时15分许,胡峻凯驾驶“浙JPG762”号轿车,沿环城南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仙居环城南路与穿城路交叉口时,与沿穿城路自北向南行驶的“浙JU1287”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王鑫当场死亡、摩托车乘坐人张燕苹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后,胡峻凯弃车逃逸,于10月6日4时07分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公安机关深入调查,胡峻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事故后弃车逃逸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王鑫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胡峻凯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鑫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燕苹未戴安全头盔与本次事故的形成无因果关系,不负事故的责任。
据了解,在10月11日召开的仙居“10.05”交通事故公开认定会上,由于受害者家属对相关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警方不能当场作出事故责任认定。10月14日上午,受害者家属对原来的鉴定表示无异议,认可相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仙居警方遂作出以上的事故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