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0月23日讯(记者 廖小清) 今天,浙江省物价局下发关于加强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控制门票价格上涨,合理确定门票价格调整期限和调整幅度。重点景区要调价的话,需进行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通知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票价200元以上的提价幅度不得超过15%
游览参观点票价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古迹、宗教活动场所等游览参观点门票及相关服务项目的价格。游览参观点票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管理形式。
除游览参观点较大规模扩建以外,门票价格在50元(不含)以下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门票价格的35%;50元(含)至100元(不含)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门票价格的30%;100元(含)至200元(不含)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门票价格的25%;200元(含)以上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门票价格的15%。以上提价幅度以旺季门票价格为准。
可实行淡旺季票价,重点景区调价要听证
游览参观点原则上实行一票制。对于需实行重点保护、控制游客流量、具有较高的文化价值或观赏价值、在空间规模上自成一体,且具备单独售票条件的特殊参观点,确需设置园中园门票的,必须严格按审批权限审批。对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身高1.2米—1.5米的儿童享受半价优惠。
对季节性明显的游览参观点可实行淡旺季票价。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调整,要按规定进行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严格控制门票价格上涨,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部免费开放
通知指出,严格控制门票价格上涨,合理确定门票价格调整期限和调整幅度。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门票价格,应当在调价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
与此同时,积极倡导各地增加公益性游览参观点,公益性游览参观点应免费开放或实行低票价。倡导游览参观点实行免费开放日制度,游览参观点在特定日期、对特定群体可实行免门票或优惠门票制度。
此外,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全省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部免费开放。不得强行销售联票,景点内公厕不得收费。
临时展览门票、园中园门票、联票等应由游客自愿选择购买,不得向游客强行销售。为游览参观点提供交通运输等配套服务项目,应由游客自愿选择。游览参观点内的公共厕所、拍照点均不得收费。游览参观点出售门票不得搭售宣传品、代收保险费等。
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实行的优惠折扣率最高不得超过门票价格的20%,优惠办法和优惠折扣率要对外公布。超过最高优惠折扣率销售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直接降低政府制定的门票价格。
游览参观点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游览参观点要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门票价格、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游览参观点内表演、娱乐项目价格及其他服务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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