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2月17日讯(记者 廖小清)人大代表不满意承办方对建议的办理结果怎么办?记者今天从浙江省人大了解到,日前,浙江省政府专门就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工作作出规定,如果人大代表或提案人对办理情况反馈表示不满意,承办单位须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在今年初的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共提出建议816件,其中交由省政府系统承办766件。截至11月份,问题得到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有368件;问题部分解决或已列入解决计划的314件;因受条件限制,留作参考的84件;反馈不满意的1件,经承办单位再次办理后,代表表示了理解。
根据省政府新出台的规定,承办单位接收了省“两会”的建议、提案后,应制订办理工作计划,并于交办会后20个工作日内(其中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重点提案在7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督查室。主办单位应在交办会后3个月内办复,会办单位应在交办会后2个月内将办理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对人大代表、提案人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最迟必须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办复。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承办方不仅要将答复意见分别寄送每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而且要把答复意见的电子文档加载到省人大政务外网或省政协外网上进行曝光。并规定,对推诿责任、敷衍塞责的单位、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该规定的出台对政府系统更好地办好建议或提案有着重要的意义。”省人大代表联络处有关负责人说,特别是对一些奖惩措施的出台,不仅是一种督促,更是一份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