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2日讯 (记者 李敏 通讯员 宁中法) 宁波27岁的海归女硕士毛某,8月16日在江北意卡菲西餐厅包厢内被青年男子屠浩雷举刀相向,身中多刀,在送往医院途中身亡。事发后,屠某没有逃离现场,向警方承认是自己动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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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上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屠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毛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520469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屠某与毛某于2009年2月相识,后二人交往并恋爱。同年8月15日晚,屠某与毛某因琐事在电话中发生争吵。次日下午,屠某约毛某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86号“意卡菲”外滩店面谈。当晚6时许,毛某到达该店,与屠某在该店五楼7号包厢见面。二人聊天时毛某称与屠某性格不合并提出分手。至当晚7时许,毛某起身离开,屠某遂持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猛刺毛某致毛倒地后,继续持刀刺、划毛某,毛某全身共被刺(划)中三十余刀。
期间,毛某抵抗并大声呼救,隔壁包厢的顾客率先电话报警;咖啡店员工破门进入包厢欲营救毛某时,遭屠某持刀威胁而退出包厢。不久,公安人员赶到现场,让屠某与他人一起将毛某护送上救护车,随后将屠某拘传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被害人毛某因被刺破左肺、肝脏致大出血,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审理期间,被告人屠某的亲属向法院预交了人民币52万余元赔偿款,该笔赔偿款系处理屠某名下房产所得。
对于庭审时争议较大的被告人屠某是否曾委托他人报警和自首情节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人屠某关于其作案后曾委托他人报警的辩解,与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其本人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所作的供述不符。而且,相关证据显示,屠某行凶时已有现场群众报警,公安人员根据上述报警赶赴现场,并将屠某拘传至公安机关,屠某的归案不具有主动性。
屠某关于其作案后曾委托他人报警的辩解,以及辩护人关于屠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屠某因感情纠葛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应赔偿由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屠某作案手段凶残,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