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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也能犯受贿罪 台州一业务员收回扣受审

  浙江在线杭州5月25日讯(通讯员 朱利明)一个“80后”小青年,能讲一口漂亮的外语,大学刚刚毕业便被一家外贸企业看中招至麾下,担任业务员工作,过上了安稳的日子。没想到熟悉工作不久,竟利用职务之便,向有业务往来的“老外”伸出了“第三只手”,赚起了除正常业务收入的“灰色收入”。5月25日下午,浙江天台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受贿案件。

  柴某是天台人。前年上半年,当他还在大学读书的时候,天台某企业到大学招工,一眼“相”中了他。同年7月,柴某进入这家企业成为员工,负责原料采购、成品销售等工作,并和企业约定了月工资、奖金。

  随着工作的逐渐进行,柴某熟悉了工作流程,也听说了个别业务员利用职务之便收贿赂的事。听的多了,柴某的心也慢慢动了起来。2008年下半年,他在阿里巴巴网站认识了土耳其的一个客户,这个客户有企业所需的原材料出售。于是柴某通过电子邮件和他谈好了价格。价格谈好后,柴某主动提出要回扣,客户也同意了,双方商定购买1吨原材料给予回扣50美元。不久,这笔钱就打进了柴某的个人账户。

  就这样,柴某开始了赚“灰色收入”的日子。到去年6月份,柴某先后收受了墨西哥、德国、台湾等企业5万余元人民币的回扣。其中,在他和台湾企业联系时,他把10万余元人民币打进了台湾客户的账户作为预付款,台湾客户到现在也未给付原材料,但他仍然收受了这个客户的1500美元回扣。在他与墨西哥、德国等客户提出要回扣时,起初这些企业都拒绝了。于是柴某就说不买他们的原材料了,这些企业就主动给了回扣。

  后来,柴某收回扣的事被所在企业发现,企业就报了案。案发后,柴某家属主动退回了所有的回扣。

  据承办法官介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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