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6月24日讯(记者 廖小清) 5月底,《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一些媒体解读为,其规定禁止“人肉搜索”。马上,在社会和网络上引发各种热议和评论,有些认为,法律斩杀“人肉搜索”须慎行;有些认为,“人肉搜索”需要合法的游戏规则;还有些认为不宜禁止但要规范……
24日下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就此召开专家和有关部门立法座谈会,进一步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该《条例(草案)》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易产生歧义,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对于浙江拟立法禁“人肉搜索”的报道,是媒体的误读。
立法初衷是保护信息权利人合法权益
5月27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其草案第39条规定,采集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信息,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并依法合理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
马上,有媒体将这条规定与“人肉搜索”联系了起来,称浙江拟立法禁止“人肉搜索”,引来社会各界争议。
下午的座谈会一开始,省政府法制办一位负责人介绍了起草的初衷。
“总而言之,起草这条规定是为了保护信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该负责人说,第一层意思是采集信息渠道、方法要合法;其二,掌握这些信息量的机构,未经信息权利人同意,不得进行公开。
禁“人网搜索”系媒体误读
同样作为起草部门的负责人、省经信委政策法规处处长陈建忠接过话题。
陈建忠说,立法的意义是促进信息化在浙江的发展和适用,第39条主要是基于信息的保护。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机构采集了个人的信息,比如银行、电信等部门,有些涉及秘密,甚至是机密。在现实中,有些机构可能存在泄露信息、甚至倒卖个人信息,损害了信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我们进行了这项规定。”陈建忠说。
针对“人肉搜索”,陈建忠表示,起草时也考虑过这个问题,但是因其特别复杂,所以在起草过程中,没有将其作为立法的内容。
听完陈建忠的介绍后,专家们普遍认为,此款不存在禁止“人肉搜索”,不过在文字表述上没有完全表达清楚,以至产生了歧义,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
专家认为“人肉搜索”各有利弊
随后,专家们开始纷纷发表各自观点。
省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陈剑锋认为,“人肉搜索”本身只是一种工具,好坏取决于运用的人。有人说,其可以发动网友进行舆论监督,在最短时间内揭露一些事件的真相;也有人认为其是一种异化的、非正义的、非正常的力量,易产生侵权行为,有以暴制暴的嫌疑。
“关键在于我们怎么去运用,合理运用可以造福人类,违法运用则会侵害他人权利。”陈剑锋说,对作一种工具,“人肉搜索”本身并未注入善或者恶和道德价值,因此任何对其一禁了之的观点便不那么科学。
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陈柳裕也赞同这一观点。他说,“人肉搜索”需要从使用意图来分析。有时候,为求一件事的真相,或者寻找失踪人员等等,进行相关搜索也无可厚非。
地方不宜对“人肉搜索”作出规定
省委外宣办网管处处长钱伟刚认为,该条款不利于网络舆论监督的开展,对其是一种“压制”和“倒退”,而且对于信息的界定明确,没有将“可以公开”的公共信息与“应该保护”的个人隐私区分开来,建议有关部门对该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还有些专家认为,媒体上所称的“人肉搜索”内涵不是很清楚,实际生活中类似“人肉搜索”的行为,形式多样,内容广泛,涉及问题复杂,如何通过立法加以规范,需要作进一步调研;还有些认为,“人肉搜索”涉及公民言论自由等政治权利以及公民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等基本民事权利,属于国家立法权限范围,地方性法规不宜对其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