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1月22日讯 (记者 廖小清) 据国家统计局通报,10月份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4.4%,涨幅比9月份扩大0.8个百分点。浙江10月份CPI上涨4.2%,涨幅再达年内高点。今天,提请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浙江省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规定,如果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的,劳动者一方可以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
所谓集体协商,是指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就签订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调的活动。
根据《修订草案》,集体协调的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不得拒绝,并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商定集体协商时间。
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要求集体协商的,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一方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要求集体协商的,向本单位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要求集体协商的,由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劳动者一方推举协商代表,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要求集体协商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者直接提出,也可以向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提出。
《修订草案》规定,参加集体协商的每方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人,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劳动者一方的协商代表,并各自确定1名首席代表。并且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修订草案》还规定,一个工资年度内有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一方可以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具体为:本单位利润增长的;本单位有50%以上职工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50%的;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的。
此外,为保障集体协商的开展,《修订草案》还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