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32岁,富阳人,是杭州钱江市场一家皮具行的老板。
2008年,银行业务员到市场推销POS机,并承诺免费安装。王就在店里装了一台,不过并没有投入使用。
几个月后,有人找到王,要以每月1500元的租金,租用他的POS机。王马上答应。
王每月收租,心里开始琢磨:“他拿我这机器有什么用?”
一打听,原来那人是利用POS机虚构交易,帮持卡人套取现金,然后从中收取手续费,每个月能赚不少。有人告诉王:“套现并不违法,只不过是钻了政策空子,帮人利用一下银行几十天的免息期。”
王心动,依样画葫芦。2009年下半年,他不仅收回了自己店里的POS机,又以其他商铺名义申领了两台,还另外向其他商铺租用了四台。7台POS机同时开工,每次套现,王收取0.5%-1%不等的手续费。
王净赚不少,且一直安然无恙,就继续一边开皮具店,一边在店内帮人套现。
2009年12月16日,有关政策调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明确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而王仍在继续。
今年7月6日下午,经群众举报,王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时他正在店中帮人套现。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1月-7月6日期间,王累计为他人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3026万余元,非法牟利约计10万元。
昨天上午,王因非法经营罪在拱墅法院受审。王中等个,五官端正,被带上法庭时一直朝旁听席上的十多位亲属微笑。
检察官读完起诉状,王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他给法官、检察官鞠了一躬:“我自愿认罪。我本来是一个良好的公民,一个优秀的运动员,高中时曾代表杭州参加浙江的射击比赛获得一等奖。现在却因为受了点金钱诱惑,又不懂政策,就犯了罪。到了现在这个地步,我无话可说,不管判我多少年我都愿意,罚我多少钱都愿意。”
庭下叹息声一片。
王继续说:“我没有什么钱,银行卡里还有二十多万,是银行贷款,麻烦请用这个帮我先交罚金。出狱后,我会用自己的劳动来赚钱还给银行的。”
法官宣布改用自愿认罪程序审。
一位白发苍苍的律师为王辩护:“王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是下午4点22分,当时公安对其采用的是传唤而不是拘传。之后,他供认了全部事实,直到晚上7点,公安才宣布对他进行刑事拘留。因此,他应当被认定有自首情节。”
“反对!”检察官说。“什么叫自首?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被动归案怎么能叫自首?”
律师两手一摊:“那我表示遗憾,只能说对你的答辩表示全部的反对。”
律师继续说:“王认罪态度非常好,他家里经济条件并不好,妻子没工作,女儿也年幼,但是他还是肯交罚金。经查明,他的套现行为也没有给银行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
这次,检察官和法官都点头:“是的,认罪态度确实很好。”
“我愿意交罚金,我愿意坐牢……”王喃喃。
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据都市快报 作者 段静 拱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