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第四部分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这条规定十分具体明白,对那些遇事点点头举举手的太平官、好官设置了红线。党风廉廉政都知道要抓,都知道效果不理想,这就是和我们的监督不到位有关系,现实中的官本位意识,让我们一些人自觉不自觉的当老好人,坊间有句灰色笑话,“你不说我我不讲你”,这种你好我好大家好的混世态度,让一些人胆大妄为,有的甚至利用会议研究的形式谋取一己私利,在这种情况下,参与会议决策的人不可能都是阿斗,只是保护自己,不愿表态,跟着大部队不掉队,混个安全罢了。
新规定实施后,如果再有这种“好官、太平官”,还敢轻易点点头、举举手吗?责任追究十分明白,是错误的决定,你没有明确的反对意见,都要受到追究,哪怕你退休!这样就促使我们的领导班子成员,都负起责任,担当责任;倒逼他们善于学习,充分调研,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在遇到一些事情的时候才会有自己的正确态度、才有可能有自己的明确的态度。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有力的促进。
新制度的责任追究可造作性、指向性都十分的明白,减少了认为因素,显示了我们制度反腐的不断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