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岁现象”被“35岁现象”取代,检察院拿出了数字,说明职务犯罪呈现年轻化的趋势。“××岁现象”容易让人产生这样的印象:贪腐偏好与年龄段有一定的对应关系,35岁、59岁左右的干部,贪腐偏好比较高。
研究贪腐偏好与年龄段的对应关系,现实意义并不大。对腐败设防,不论是重点还是细节,都应该落在有效的制度、科学的机制上来。一些干部晚节难保也好,职务犯罪渐呈年轻化趋势也罢,根本原因都与监督不力有关。
以目前的腐败与反腐败情况来看,立案查办数字与腐败的现实情况未必存在绝对的对应关系——不是所有的腐败问题都能暴露或者都能被查办。很多腐败分子都在潜伏,一是有些人善于潜伏,二是体制与机制上的某些原因给腐败分子的潜伏创造了条件。如此语境下我们以立案数字认定“××岁现象”,其科学性让人质疑。
很难说,人的本质中“恶”或“善”哪一个是与生俱来的。如果我们承认“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种道理,就该相信,任何人一旦拥有了这样的权力,都存在滥用和腐败的可能。如果监督是有效的,任何人想腐败都不容易。如果监督机制是科学的,任何特定人群或任何年龄段的腐败问题都不足虑,反之,30、40、50等各个年龄段都可能出现腐败高发的问题。
腐败问题的“××岁现象”,其实是个伪命题。所谓的“针对预防青年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不能不说是多此一举。如果我们对腐败犯罪的预防是有效的,又何须针对“青年干部”?如果总体性预防是无效的,“针对性”预防的“特效”又从何而来?
反腐败须务实,要力戒形式主义的“花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