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4月26日讯(记者 蔡方)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机动车罪,首次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危险驾驶犯罪罪名。这个法律规定将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一法律规定的实施,将意味着醉酒驾驶不再是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而是一种犯罪行为。如果被查,机动车驾驶人将作为犯罪嫌疑人被送上法庭,接受法律的审判。
醉酒驾驶纳入“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就是俗称的“飙车”,类似电影《头文字“D”》中的追逐竞驶行为。另一种是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驾驶人的血液酒精检测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险驾驶犯罪的处一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由法院量刑。
醉酒驾驶除刑事责任外的行政处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且十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法律对醉酒驾驶行为的责任追究处罚的调整
将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犯罪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既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对驾驶人进行行政处罚。而原规定只限于行政处罚范畴。因此两者有着根本的不同,醉驾被查者由一般行政违法者变成了触犯刑律的罪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驶犯罪处罚的种类有:刑事处罚中的拘役、罚金以及行政处罚中的吊销驾驶证。旧法对醉酒驾驶的处罚种类有: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拘留、暂扣驾驶证和罚款。
该项法律“修正案”最突出的是对醉酒驾驶的犯罪分子判处一至六个月拘役,而原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同时,执行场所也有了不同,醉酒驾驶将在看守所执行拘役,而原来规定的行政拘留由拘留所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只要存在醉酒驾驶行为,即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且十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旧法规定对醉酒驾驶行为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至六个月,对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为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对酒驾造成交通事故后的处罚
根据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的后果
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此,无论酒驾者的身份如何,一旦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处,面临的不仅是刑事追究及行政处罚,还将会对其工作、前程、家庭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醉酒驾驶且阻拦执法的处置
交通警察查缉违法犯罪是履行法定职责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是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有个别驾驶员没有认识到冲卡逃避甚至暴力抗法将会带来威胁他人和自身安全的严重后果,认为只要逃离了现场公安机关拿我就没办法。其实这是一种极其幼稚的想法,冲卡逃避甚至暴力抗法触犯了更严厉的法律规定。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公安机关将以最严厉的措施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对妨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法律规定,数罪并罚从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让冲卡以及暴力抗法者得不偿失。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要是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及证件、使用其他车辆的牌证的处罚进行了调整。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相比旧法不但提高了罚款额度和暂扣驾驶证的期限,还增加限制人身自由和剥夺驾驶资格的处罚种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比旧法增加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处罚种类并提高了罚款额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相比旧法提高了罚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