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浩摄 |
浙江在线杭州5月17日讯(通讯员 王莉 记者 李敏)5月1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在监狱高墙内开庭审理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案件,这在杭州还是第一次。
在这里,杭州中院首次公开开庭审理由浙江省第六监狱向法院提请的对8名原为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
法庭与法院庭审略微有些不同,国徽下是三尺法台和书记员席,与法院里的法庭并无二样,但法台左右两侧各有一席,右边的席签上写着“检察机关”,左边的席签有两个,分别是“刑罚执行机关”和“社区矫正机关”。
台下,原本是被告人席的位置上摆着“罪犯”的席签,一旁两米处则设有“证人”席。
能容纳300来人的旁听席里,中间靠前的六排,齐刷刷地坐着剃着光头、穿着囚服的服刑人员,据介绍,这是各监所服刑人员代表,接受普法教育。其他旁听人员中,大部分是穿着警服的监狱民警,除了六监的民警外,市辖区内所有监所的刑罚执行科科长都到场了,因为这种开庭尚属首次,大家都需要观摩取经。
今天开庭审理的八名罪犯中,有两名是提请假释犯,另六名为提请减刑犯,均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个曾身居要职,有县市的市长、安监局的处长,甚至还有原为正厅级领导官员……
10:00整,审判长宣布开庭。周姓罪犯被带上法庭,他原任浙江温岭市市长,因受贿罪于2000年9月18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表现良好,被数次减刑。
庭上,刑罚执行机关宣读了假释建议书,认为周某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参加学习、参加劳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考核从未出现违纪违规行为,2009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还在监狱内从事统计工作,近两年来的累积改造考核分较高,建议法院给予减刑。
为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法庭传唤了与周某同监室罪犯出庭作证。证人证明了周某平时表现良好,具备假释条件。质证结束后,根据法庭要求,到庭的社区矫正机构根据法庭调查情况,结合罪犯原判犯罪事实以及在监狱的服刑改造表现,发表矫正监管意见。周某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表示,周某的家人有固定住所和收入,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经过一天的审理,杭州中院当庭对6名提请减刑的罪犯分别作出减刑1年3个月到1年11个月不等的减刑裁定,对2名提请假释的罪犯将择日予以裁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对减刑、假释案件,要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并确定了“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一律开庭审理。”
据悉,到2010年年底,杭州市中级法院辖区9所监狱关押的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犯罪分子有186名。杭州中院今后将对他们的减刑、假释一律实行公开开庭审理。
杭州中院负责减刑、假释工作的刑三庭负责人表示,“以往的减刑假释案以书面审理为主。公开开庭审理就是为了将减刑、假释放置于阳光下运行,维护减刑、假释的公正性、公平性。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罪犯只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都可以获得平等的减刑、假释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