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5月22日讯(记者 李利)食品安全,关乎生命,法案修改,备受瞩目。今天上午,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杭州召开。会议听取了关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这是在去年12月省人民政府提请的《草案》基础上,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科教文卫委员会的初审意见,以及各地、各部门、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经反复研究和修改后,提出的《草案》二次审议稿。
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政府工作年度考核
当前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暴露出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仍需进一步健全的现状。为此,《草案》二次审议稿在第二条在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外,还增加了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相关内容。
同时,为进一步鼓励社会监督和公众的参与,《草案》二次审议稿要求,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过期食品就地销毁,不得退回生产商
针对目前市场上过期或者临近过期食品被供货商(生产者)重新回炉改头换面再上市的现状,《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就地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鼓励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销毁情况。
而对于临近保质期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以明示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食品添加剂销售要备案,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染色馒头、苏丹红、瘦肉精、牛肉膏……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非法滥用食品添加剂已经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发文对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进行了部署。根据省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意见,《草案》二次审议稿将食品添加剂单设一节,使其表述更加明确。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销售)票据。而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都不得少于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