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5月23日讯(记者 李利)为进一步强化、细化基本农田保护,在推进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近日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对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已作了较为全面和严格的规定,《条例草案》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的角度进一步强化保护了基本农田。”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汉夫说道。
《条例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用途管理,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考核制定,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各类建设用地规模。
在农村土地整治方面,《条例草案》还规定需遵循村民自愿,保障村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农村土地整治前,有关土地权属调整、用途变更、整治方案、宅基地或者房屋支援方案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原农村建设用地因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减少的,可以按照规定增加县级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增加的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可以有偿调剂。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村民住宅建设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和有偿调剂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