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5日讯
一度震动绍兴的市房地产管理处原主任周国强受贿、贪污和滥用职权一案昨天下午宣判,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长达35页的判决书末尾,赫然可见周国强将面临的处罚——有期徒刑18年6个月,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0年期间,周国强利用担任绍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规划管理处主任助理、副主任及绍兴市房管处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44.7万余元、美元1万元,其中伙同情妇金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3万余元。
此外,周国强还存在贪污和滥用职权等行为。2003年5月,周国强利用担任绍兴市房管处主任、绍兴市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职务上的便利,在鲁迅故里景区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伙同情妇出具虚假证明,购入一套面积为48.23平方米公房的使用权参加拆迁安置,最终获得润沁花园一安置房屋的全部产权,侵吞公共财产33.2万余元。2006年12月至2008年3月间,周国强擅自将越城区沁雨园小区内8套政策性回购房销售给8名不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员,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7万元。
法院认为,周国强的行为构成了受贿、贪污和滥用职权罪。鉴于周国强在市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归案后主动交代绝大部分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因此,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并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周国强的情人金某也因受贿罪和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