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衢州7月11日讯(通讯员 汪佳)7月8日下午,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原开化县县长助理、开化古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胡青延贪污、受贿一案,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
胡青延,55岁,开化县人,原系开化县人民政府县长助理,2002年6月起兼任古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据悉,开化县古田山管理局系开化县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下设国有独资企业古田山庄。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胡青延在2003至2010年间,利用担任古田山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将自己购置的皮大衣、化妆品、香水、MP4、运动鞋、麻将机、乒乓球桌、箱包等物品的费用,以及自家办酒宴、汽车装饰、与他人赌博的非法开支以虚开发票的形式在单位财务上报销,侵吞公款共计78000余元。2006至2010年间,胡青延还先后5次收受承包古田山综合楼工程的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郑某贿赂的财物,共计价值19000余元,并为郑某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谋取利益。
胡青延在庭上提出,其购买的箱包是为了公务出差用,不应认定为贪污;而发的打牌费用大部分是因为要争取相关部门领导及老乡的帮忙而安排,避免了外出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而且自己也仅仅分得其中的一部分钱,共12800元。对于受贿部分,胡青延也提出其中一部分费用属于人情往来,不应计算在内。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青延单位并无为公务出差人员配备物品的规定,其购买的MP4、箱包是为了个人使用,且通过虚开发票的形式在单位财务报销,主观上具有贪污的故意,所涉款项应当认定为贪污。而胡青延发放打牌费用的对象、数额均由其本人决定,应对发放的全部金额负责。另外,胡青延收受郑某贿赂的部分事实清楚,主观故意明显,其属人情往来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胡青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