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去年“3·22”矿难中,受到就地免职处分的河南驻马店市泌阳县副县长王新科,一年多来仍以副县长身份工作,近期还兼任该县政法委书记。有关部门回应,矿难后王新科只是受记大过处分,并未被免去副县长职务。
对外称是“免职”,原来玩的是假戏一出。实际上,这种“假问责”并不是泌阳的专利。山西黑砖窑事件发生后,时任临汾市尧都区副区长段春霞曾被宣布撤职,但她一直还在原来的办公室里办公,仍然享受原来的专车,人们也一直称呼她为“段区长”,不到一年她又被任命为区长助理;四川省简阳市长段成武曾因违法批地被免,一周后,却又被任命为资阳市财政局局长……
根据有关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现实中,那些被免职不到一年的干部,却依然被重用,显然不符合国家规定。
官员假免职、异地升迁,不仅让政府失去公信力,更失去了警示作用。许多官员心中那根责任的弦会悄悄放松,反正出事情后免职也免不了多久,又何必把自己管得太紧。而对于被免职的官员本人来说,更是起不到任何教育作用,说不定还会产生一种无所谓的心态。
杜绝这种现象,应形成统一的、惩处有力的问责、处分的制度体系。对于必须承担责任的官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只有这样才能起到举一反三的警示作用。同时,对于干部任免工作,要加强监督,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力量,从而识破、杜绝“假免职”现象,严肃党的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