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5日讯
孟芳(化名)原本以为,这场离婚诉讼自己赢定了。丈夫许峰(化名)又打她,又花心,在婚姻中有过错。离婚了,自己作为弱势一方,房子无论如何都应分得一半。
可《婚姻法解释(三)》出台,给孟芳浇了盆冷水。
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后简称“解释三”)。“解释三”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昨天,宁波北仑法院对孟芳和许峰的离婚案做出判决。记者了解到,这也是“解释三”施行后,浙江首例体现新法精神的离婚判决。
妻子他打我,还出轨,房子应分我一半
孟芳30岁,和丈夫许峰都是湖北人。许峰是北仑一家私营企业任技术主管,收入不错。
2007年10月,两人登记结婚,孟芳随许峰来北仑生活,2009年2月,儿子小宝出生。可是,夫妻俩过得却并不平静,天天吵架。
“都是他婚前的风流债害的!”孟芳说,婚后没多久,就有一个自称与许峰同居多年的女人跑来吵闹,还要求许峰赔偿10万元。
“这事给我们的婚姻生活留下了阴影。后来他易怒、善妒的性格也表现出来,经常为了生活小事无端打骂我。”孟芳说。她要求,离婚后分得一半财产。
“我们结婚前,我给了许峰3万元,付新房的首付。从10月18日开始,我们一起付按揭,所以房子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车子是婚后一起买的,也是共有财产。房子和车子,我都应该分得一半。”
另外,孟芳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以家庭暴力为由,向许峰索要损害赔偿5万元。
丈夫我没有家暴,房子是我婚前买的
许峰戴着眼镜,看上去文质彬彬。对孟芳的话,他一一反驳。
“我同意与孟芳离婚,但我不认为我有过错。”
许峰说,结婚后他跟前女友就断了联系。和孟芳相互争吵的确有,但他并没有实施家庭暴力。“我只是气急了,打过她一拳,不重。可她有次居然拿电话砸我,抓破我的脸。”
“还有,房子明明是我在婚前买的,登记在我的名下,怎么可以一人一半?”许峰说着说着嗓门大了起来。
“我同意把房产按揭部分的一半还给她。汽车虽然登记在她名下,但是属于婚后财产,应该折价后,各半分割。”许峰还要求,离婚后孩子由他抚养。
“凭什么?!”孟芳忍不住吼了一声。
曾经恩爱的夫妻俩,睁大眼睛瞪着对方,你一言我一语,在法庭上吵了起来。吵架的焦点,不在家庭暴力,不在孩子抚养权,而是房子。
法院“新法”明确,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归产权方所有
“2010年10月,两人就曾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撤诉。孟芳在撤诉后与许峰分居,始终没有和好。这次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了。”承办案子的谢敏法官有点无奈。
“《婚姻法》及前两个婚姻法司法解释,均未对婚前一方购买并付首付,而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房产分割,做出明确规定。”
但新出台的“解释三”对此有了明确规定。
“根据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而尚未归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判决妻子只分得共同按揭部分,家暴情节也未获认定
据了解,许峰和孟芳的争议房产位于北仑城区扩展后的新兴繁华地段,购买时间为2007年9月7日,早于两人登记结婚的时间。
房产登记的名字是许峰。当时房屋总价为49.9万元,首付了16万元,向银行贷款33.9万元,自当年10月18日开始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是被告许峰婚前签订的买卖合同,他支付了首付款,并且登记在他名下,房屋应属他个人所有。而孟芳所说的婚前出资购房款3万元,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
设立在房屋上的银行借款,属于许峰个人债务,应由他承担。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经查,2007年10月18日至2011年6月17日,双方共同还款约9.7万元。房屋原价49.9万元,双方一致确认房屋按原有价格的两倍确定价格。据此,法院如下计算共同还贷及财产增值的补偿额,许峰应当补偿孟芳9.7万元÷2×2(倍)=9.7万元。
关于孟芳提出的以家庭暴力为由,主张损害赔偿,“解释三”也有新规定。
根据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家庭暴力等过错情形的,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孟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构成家庭暴力,而且女方也有在身体上伤害到男方的情况,对于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考虑到孩子未满三周岁,判决由母亲孟芳抚养。车子归许峰所有,但他应付给孟芳车子的差价款6万元。
判决一下来,孟芳就失了神。“为什么?为什么?我结婚生子,到头来却几乎一无所有?”赢了官司的许峰,看了眼前妻,一言不发,大步走出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