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7日讯记者今天从杭州市公安局召开的相关会议上获悉,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杭州市区《浙江省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工作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申领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待遇。持证人如果跨杭州市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县(市、区)居住的,不享有新居住地的相关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待遇,如符合条件,可以在新居住地重新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条件
普通类型: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连续居住满3年;有固定住所;有稳定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无违法生育子女行为;无违法犯罪记录。
特殊类型:荣获居住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或当选为居住地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经居住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属于投资创业或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可以直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浙江省居住证》申报材料
普通类型:近期彩色正面免冠1寸照片2张;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居住地固定住所证明(自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借住亲友房的出具相关证明和《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与业主签订的一年以上租房协议或房屋租赁合同);与居住地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及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个私企业)及复印件;高中以上(含)文化程度学历证书及复印件;居住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含3年)的证明;已婚人员《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再生育证》,特殊情况,由当地街道(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其他计生证明及复印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特殊类型:近期彩色正面免冠1寸照片2张;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居住地固定住所证明(同上);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情形,分别提供以下材料:属于荣获居住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的流动人口,还应提供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证明及复印件;属于当选为居住地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流动人口,还应提供人大、政协代表证明及复印件;属于居住地区级以上政府认定投资创业的流动人口,还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当年交税证明及复印件;属于居住地区级以上政府认定符合人才引进的流动人口,还应提供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证书及复印件,或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居住证办理:符合申领条件的,申领人持所需材料,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派出所自受理日起,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九年,证件有效期内,持有人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变更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因证件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居住或者因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换领新证;《浙江省居住证》的申领、换领以及变更登记,不得收取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居住证时,不得搭车收费。
据了解,《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政策待遇:
持《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享受以下待遇:《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生活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05]23号)中明确的相关待遇;
已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如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再在杭州就业的,根据本人要求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包括单位为其等额缴存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持合法生育证件的育龄夫妇,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可享受生育救助政策;
患有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等传染病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检查和治疗;
可按规定参加当地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并可享受相应待遇;
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可申请租住政府提供的住房或流动人口集中居住点住房(具体政策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