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宁波11月16日讯(通讯员 黄宇)自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行以来,醉驾入刑已走过了半年时光。11月14日,宁波北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醉驾案件,当事人李忠(化名)酒精浓度高达417.1mg/100ml,远远高于80 mg/100ml的醉酒标准。醉驾入刑以来,如此高的酒精浓度可说是极其罕见。
事故现场:“我没事,你走吧”
2011年6月23日凌晨4点半,李忠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北仑区霞浦街道329国道时,与刘叶(化名)驾驶的一辆集装箱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
发现出了事故的刘叶当即下车查看。摩托车已经破碎不堪,李忠却从一堆碎片中慢慢爬了起来。刘叶不放心地问了一句:“还好吧?要不要喊救护车?”李忠却特别淡定地回答道,“我没事,你走吧,一点事情都没有。”看着他摇摇晃晃的样子,闻着明显的酒味,刘叶是越想越不会“没事”,越想越不放心,最终,他还是拨通了报警电话。
经鉴定,当日从李忠抽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浓度为417.1毫克,超出80毫克的醉酒标准四倍之多。
庭审现场:一瘸一拐,疲惫不堪
在医院接受了近一月的治疗后,李忠带着初愈的手臂和依然夹着钢板的腿出院了。开庭当天,他是一瘸一拐地到审判庭的。整个庭审过程中,他一直低着头,话很少,只是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很后悔。
案件的事实相当清楚,李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严重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并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刘叶看到李忠沉默的样子也是一阵感慨,“当时我问他有没有事,他很自信地跟我说没事。幸亏当时报警了,不然他醉成那样,估计都搞不明白发生什么事情了,搞不好要自己在那里躺一晚上了”。
链接:
法庭最终判处李忠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此案的李法官表示,此案被告人的醉酒浓度非常高,远远超过醉酒标准,情节严重,并且发生交通事故,但鉴于被告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一般而言,当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250 mg/100ml的时候,饮酒者就会进入昏迷期,可能出现昏睡、瞳孔散大、体温降低等情况。而浓度超过400mg/100ml时,会陷入深昏迷,心率加快、血压下降,可能导致呼吸、循环麻痹而危及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