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1月23日讯(记者 李利) 近年来,通过邮政、快递行业运输毒品已经成了一种新型的违法犯罪方式。如何净化这张毒网,对毒品犯罪堵源截流?省人大常委建议参考国家有关规定,对邮政、快递企业和报关单位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在昨天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提高查验技术装备水平。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应当当场逐件验视内件,如实记录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收寄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当场封存;用户拒绝验视的,不得收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备查。
如违反以上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这已经是该《条例(草案)》第二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与之前相比,不少地方都进行了完善。如,《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吸毒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应当依法注销;吸毒人员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在社区戒毒期间视为效力中止,并由实施社区戒毒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保管。
但在立法调研中,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吸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机动车驾驶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保管等规定,不符合国家法律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为此《条例(修订草案)》中已修改为:吸毒成瘾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在戒毒期间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