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1月23日讯 (记者 李利) 今天下午,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会上,省人大常委们听取了由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提请审议关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在该《办法(修改草案)》中,村监委的职责得到了明确,并被赋予了法律保障。
《办法(修订草案)》中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村文书、村报账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这几年,为进一步制约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不作为、滥作为,加强村务监督,提高村级财务透明度,浙江省在总结武义县后陈村的探索经验后,全国率先推广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钱中贤说:“鉴于我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起步早,制度健全,条件成熟,修订草案从村务监督委员会组成、职责到成员推选、职务终止进行了全面规定,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