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1月23日讯 (见习记者 戚珊珊)目前,浙江农村地区与城市一样,季节性、时段性客流高峰现象日趋明显,早晚高峰挤不上而中间时段乘客较少的情况同样普遍。因此设置站立乘员席将更高的解决高峰时段运力不足的现象。
今天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行经城镇建成区和一级公路的城乡公共汽车使用站立乘员席的,车辆状况和行经的道路、站点等应当符合安全保障要求,乘员席不得超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席位数;车辆应当按照道路限速行驶,最高不得超过每小时六十公里。
最新一轮的国家和省机构改革中,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监管部门由原先的建设部门划转到了交通运输部门,城乡公共交通的管理体制不再分割。为此,条例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行城乡公共交通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体制,统筹城乡交通协调发展。”
此外,对城乡公共汽车客运,首先突出公交优先的理念,其次要妥善解决开行至农村的公交和客运班车运行难的问题。在第十四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用地保障、设施建设、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乡公共交通发展,充分发挥城乡公共交通在道路交通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乡村班车通村率和公交化水平,为农村居民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经济的客运服务。
与原条例相比,此修订条例删除了原条例中有关养路费方面的规定;根据交通行业管理职能的变化,增加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加快推动传统货运业向现代物流业转型。并且,根据道路运输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修改和完善了原条例对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