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台州2月29日讯 (通讯员 朱利明)
时间:2月28日下午15时
地点: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
案由:非法买卖枪支
案情:二个安徽籍青年小欧和小杨,一个是本科毕业,一个是大专文化,同在一个公司,平常都喜欢玩枪。当他们得知淘宝网上有枪可“借”时,就花钱购买了六支仿真枪,不料其行为触犯了法律。经检察院提起公诉,天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百度上搜索“枪支”二字,百科名片表明,据史料记载,在1259年,我国就制造了以黑火药发射子窠的竹管突火枪。
《中华人名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指出“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的管制制度。2010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表明,以前玩的“仿真枪”,对照现行鉴定标准,就成了刑法意义上的“枪支”,非法收藏、持有、购买者均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淘宝网上“借枪”
小欧和小杨均系安徽合肥市人,两人均在一电器公司任职,平时关系很好。
去年6、7月份,小欧在中华枪论坛上看到一个叫“夜猫”的淘宝卖家信息,说是有仿真枪出售,看了仿真枪兜售的图文信息后,小欧颇为心动,小欧通过网络和“夜猫”取得了联系,花了1700多元购买了AK47的仿真枪。收到枪后小欧越看越喜欢,又和卖家联系,相继购买了M4仿真枪和“驳壳”仿真枪。
小欧购买的仿真枪既有握把,也有激光瞄准镜、红光发射器、电池充电器等物,看起来就和真枪一模一样。
小杨看到小欧的仿真枪后,也十分喜欢,由于他没有淘宝账号,就通过小欧的支付宝购买了三支仿真枪。
两人在买枪时,买家均配发了塑料子弹。其中小欧配发了200多粒,小杨也配发了一大包。
去年10月底,天台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搜查了小欧和小杨的住所,并把小欧和小杨传唤到公安机关。
今年2月7日,天台县人民检察院就小欧和小杨非法买卖枪支罪向天台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小欧分两次从网上购买了三支仿真枪,其同事小杨借用小欧的支付宝也购买了三支仿真枪。经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小欧购买的三支仿真枪都具有杀伤力,小杨购买的二支仿真枪具有杀伤力,均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
“借枪”只缘“爱枪”
庭审中,小欧和小杨身穿夹克衫,两人都戴着眼镜,斯斯文文。法官林桂燕逐一讯问。
“被告人小欧,你为什么购买仿真枪?”
“我是军事爱好者,家里有很多枪模型。这次家里正在装修,买几把枪是为了装饰墙壁。”
“有没有想到这枪是有杀伤力的?”
“没有。”
“被告人小杨,你为什么想起买枪?”
“只是好玩,没想到买仿真枪也是违法的。”
“你买枪后在哪开过枪?”
“我只是在家里打过矿泉水瓶,大约打了50多颗塑料子弹。”
小欧的辩护人问小杨,“你在这次买枪前,是否知道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
“不知道。”小杨回答。
“你是看到小欧买了枪后,你再想买吗?”
“是的。”
检察官发表了公诉意见。认为小欧和小杨非法买卖枪支的事实清楚,但二被告人购买枪支只是为了观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小欧为自己作了罪轻的辩护。小欧说,他对枪支只是爱好,却不知已触犯国家的法律,请法庭考虑他对法律的无知,对他从轻处罚。
小欧的辩护人认为,小欧不是要购买真枪,不知道自己购买的枪已经达到真枪的标准。帮助小杨买枪也只是提供信息和支付宝。小欧平时一贯表现较好,而且枪支已经上缴,没有流入社会,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小杨也说由于自己对法律的无知,不知道这样会犯法,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小杨的辩护人认为,小杨不知道我国的枪支管理规定,而且他买枪仅是为了玩玩。根据其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法庭未当庭宣判。
“爱枪”也要守法
据悉,当天下午开庭的非法买卖枪支案是天台法院近日来审理的第4起案件,共涉案5人。这4起案件也是台州“6.23”网络非法买卖枪支系列案件的一部分。
从去年6月底开始,台州市公安局通过网络对贩卖枪支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发现此案涉及非法制造、销售、贩卖、购买等各个环节,涉及人数100多人。
2001年,公安部曾发布旧版枪支鉴定标准,规定“有杀伤力的枪”需要管制。现行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比以前的规定更具体、更明确。现在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通俗地说,发射的弹丸在近距离能打伤、打爆眼睛的,都属于管制的枪支。我国明令禁止销售、制造仿真枪,携带仿真枪进入公共场所等均属违法。
从目前情况看来,购买“仿真枪”多是枪支爱好者和枪械收藏玩家,但他们中间的许多人还不懂公安部新规,即便懂也心存侥幸。
据中新网消息,30岁的军事迷周某因个人爱好,在网上陆续购买了10支非军用枪支,却不知已经违反法律规定。不久前,周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在海淀法院受审,其女友刘某因帮助他保管枪支,涉嫌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同时受审。
近年来,即便不具有杀伤力的仿真枪,也在许多持枪抢劫案中被当作犯罪工具。如2010年1月底,南通市孩儿巷附近发生的持枪抢劫银行未遂案,犯罪嫌疑人缪小龙用的就是仿真枪。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因此,枪支爱好者应引以为戒,一定要遵章守法,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娱乐、生活。若有拿不准的“仿真枪”,可主动上缴公安部门进行鉴定,以免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