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源于中国,考试取人的历史可以一直上溯到西周,形成比较规范的考试应属始于隋朝的科举。科举考试在形式极为完备的情形下,其考试内容的争议,在其一千三百多年的存续期内从来就没中断过。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科举考试没有坚持“考以致用”的原则。
关于考试的传统观念是:是英雄,是好汉,考场上,比比看。考不过,心服口服。关于考试的现代观念是:何以见得考得好的人一定会干得好?请给出证据。否则,就是对职位申请者就业、晋升权利的侵害。
1970年,美国就业公平委员会颁布了《雇员选拔方法的统一指导》。1978年,经过进一步的修订,此文件由美国多个部门联合颁布。《雇员选拔方法的统一指导》洋洋数万言,核心思想就是禁止将那些“考用脱节”的考试应用于人员雇佣。就业权利是最重要的人权之一,这些“考用脱节”的考试,将对求职者的就业权利造成损害。这一文件规定,如果在人员雇佣中使用一项考试,必须提供可以证明“考得好的人也会干得好”的相关证据。
我们需要认识到,考试并非天然有效。质量好的考试,可以基本保证“考得好的人也会干得好”。质量不好的考试,就会出现“考得好的人却干不好”的现象,出现“高分低能”的现象。
相对于“任人唯亲”,“卷子总比条子好,考官总比跑官好强”。以考试成绩取人无疑是巨大的进步。但仅此还是不够的,我们还应该进一步要求考试应该是优质的,有效的。笔者认为,评价一项考试的质量,主要看其能否实现“考以致用”。在考试科目设置和考试内容确立的过程中,必须树立“考以致用”的观念。
基于“考以致用”的认识,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的确定都必须基于岗位工作分析之上,必须认真分析招聘岗位所从事的工作,分析胜任岗位工作所需要的能力结构和知识范围。比如公务员录用考试,对于所有报考者而言,最公平和最科学的考试都应基于职位对能力的要求。
基于“考以致用”的认识,考查的重点应是包括德、才两方面的能力,而不应是对特定知识内容的记忆,不应是“背书”。考查的重点应是那些“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的稳定的心理属性,要避免考试成绩受到短期强化培训和突击准备的影响。
基于“考以致用”的认识,考试之后需要认真收集录用者的实际表现资料,分析考试成绩与实际表现之间的一致性,并据此不断地对考试进行改进。
基于“考以致用”的认识,需要合理地设定合格分数线。以医师资格考试为例,如果合格分数过低,病人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如果合格分数线过高,则会将一些可以从业的人拒之门外,损害了报考者的就业权利。
基于“考以致用”的认识,我们就会发现一些该考的内容尚没有考。例如,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内容,我们在考试的环节尚未涉及,在考察环节的有效考查还需要进行验证。另一方面,某些考试中还包含一些不必要的内容。例如,许多工作业绩与外语水平之间关系不大的岗位,却将外语考试成绩作为上岗的必要条件。
基于“考以致用”的认识,需要澄清一些同志思想中关于“干什么考什么”的模糊认识。“干什么”,应该是所招聘岗位的职位要求,并不是报考者现在所从事的工作。例如,面对军转干部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只能根据政府机关的岗位需求来确定考试内容,不能根据报考者曾经从事的军队工作来确定考试内容。为了避免这种模糊认识,今后可以提倡“用什么考什么”。
总之,考试不是目的,以考试选拔人才,是为了通过提高人员素质来提高办事效率。为使考试真正成为人力资源开发的有效工具,必须牢固地树立起“考以致用”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