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3月29日讯(记者 李利)“现在出租车承包之后再次转包的情况比较多,能否考虑对‘二包’作出禁止性规定……”在今天上午进行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中,与会的委员们针对《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去年11月,《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第一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其关于出租车行业的相关规定便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当时,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办方、管理费标准,保障出租汽车驾驶人员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
然而,在之后的立法调研中,一些地方和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提出,目前,出租汽车行业普遍存在驾驶人员劳动权益保障不到位、承包费和风险抵押金缴纳过高、劳动强度过大等现象,草案的上述规定过于原则,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为此,草案修改稿中新增了一条,其中包括:“鼓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与驾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员工化管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通过安排替班驾驶人员、免收驾驶人员必要休息时间班费和病假时间班费等方法,减轻驾驶人员劳动强度,保障驾驶人员休息休假权利”等内容。
草案修改稿虽然已经十分具体,但是参与审议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仍然提出了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除了本文开头的一处之外,委员们还提出收承包费时减去假期、赋予出租车行业协会一定职能等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