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森公司的产品
汇天公司的产品
浙江在线杭州4月12日讯(记者 施宇翔 通讯员 张兴平)A企业设计了一种无叶风扇,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B企业生产了类似的产品,但外观稍有不同,A企业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了侵犯。今天上午,这起因外观设计专利引起的纠纷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法庭当庭作出了宣判,本网也对这起案件庭审进行了直播。
DYSON LIMITED(戴森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地在英国的企业。
2008年11月24日戴森公司在中国申请了名称为“风扇”的外观设计专利,从专利公告视图显示,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用于产生空气流的无叶片风扇。
而浙江永康市一家叫汇天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天公司)在其网站上宣传待售一款产品和戴森公司的产品极为相似,且其在工厂有销售。
戴森有限公司认为汇天公司的产品抄袭了涉案专利的主要设计部分,其形状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完全相同,落入了专利权保护范围。
2011年8月3日,戴森公司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汇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具有显著差异,构成相近似。根据公证证据以及法院证据保全证据,可以认定汇天公司在其租赁的经营场所生产被控侵权产品,并进行销售。
金华市中院于2012年1月22日作出判决:汇天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汇天公司赔偿戴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驳回戴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汇天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现场,戴森公司和汇天公司带来了各自的产品向法庭展示,记者看到,戴森公司的无叶风扇体型较大,采用圆头设计,圆柱形的底座;而汇天公司的五叶风扇也是类似的设计,只不过看起来小一号。
汇天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辩称,涉案产品为电风扇,其头部以圆形为主是该类产品毋庸置疑的现有设计,故风扇的圆形头部不应成为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其公司产品在按钮等多处与戴森公司产品有明显差异,所以不应该构成相近似。
戴森公司代理人则认为此说法站不住脚,他们的看法是双方产品除了一些细节上的差别外,几乎一模一样,细节上的差别不能反驳两种产品构成相近似。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此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