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法院首次适用新刑诉法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2013年01月24日 10:52:12
如果,你是一件案子的证人,法院需要你出庭作证,你会出席吗?要是在以前,或许你可以选择不出席,但是现在,你必须出席!
近日,桐庐县检察院就被告人潘某某盗窃一案向桐庐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发现,潘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六次讯问中,均辩解其是莫名其妙被人扭送至公安机关,否认扒窃事实。当时,作为关键目击证人的蔡某却拒绝出席指证潘某某的罪行。
证人出庭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被告人的质证权具有十分重要意义。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履行出庭义务的责任,导致证人出庭率很低,影响了审判的质量和程序的公正性。而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则确立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使得证人出庭具有了法律上的强制性。
所以,为及时、准确查明案件真相,此案的承办法官、公安部门都对目击证人蔡某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最终促使蔡某到庭作证。庭审中,被告人潘某某面对证人当庭指证,供认了犯罪事实。最终,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庭作出了判决。这也是桐庐法院首次适用新刑诉法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桐庐法院在庭审后向证人蔡某支付了100元的误工补贴。(通讯员 刘刚 桐庐记者站 陶元 徐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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