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1日讯 虽然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权利的保障书,但遇到一方违约,另一方难免吃亏。虽然法律赋予了合同当事人一方单方面合同解除权,但另一方也千万别忽略自己“异议”的权利。昨天,记者从绍兴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房屋租赁纠纷,上海一家公司租用绍兴一公司厂房1年,结果才用了两个月就被赶出。因为上海公司当初没有提出“异议”,纠纷的解决一直延续到上周。
租期一年的厂房用了两个月就被强行赶出
2011年7月15日,上海高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高风”)与绍兴乙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亿龙”)签订了一份房产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绍兴亿龙”将坐落在绍兴县柯桥柯北大道的一套建筑面积1万多平方米的厂房,出租给“上海高风”,租期12个月,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1日止。
这份合同中还约定,厂房租金为每月18万元,租金三个月预付一次,如拖欠不付满一个月,甲方有权增收5%滞纳金,并有权终止租赁协议;租赁期内,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三个月租金。如乙方提前退租而违约,应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等。
虽然合同约定得详细而具体,但不久还是出了问题。
根据法院调查,合同签订后,“绍兴亿龙”将厂房交给了“上海高风”,没想到2011年9月9日,“上海高风”就被“绍兴亿龙”要求腾出厂房。2011年9月15日,“绍兴亿龙”向“上海高风”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函一份,要求解除租赁合同。2011年9月下旬,“上海高风”离开租赁厂房。
在此后的2011年10月和2012年3月,双方为此事曾先后起诉至绍兴县人民法院,一方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此后不久,“上海高风”的要求被驳回,该公司于去年年底再度起诉至绍兴县人民法院。
“上海高风”认为,“绍兴亿龙”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绍兴亿龙”退还剩余租金12.6万元及利息,同时支付违约金54万元。对于这一诉讼请求,“绍兴亿龙”显然不能接受,他们认为,“上海高风”违约在先,这些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单方面解除合同可以,向对方也可以提“异议”
双方你来我往的争论将问题引向一个焦点:这份租赁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对这一问题,法官给出了明确答案:虽然合同有效,但是已经解除!
对于合同已经解除的说法,法官解释说,我国合同法赋予合同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时,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无需征得对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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