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的一份实施情况报告显示,自去年9月1日杭州市实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以来,存在着出庭尚流于形式的现象。这非指出庭率不高,——报道称,一年来,市级部门行政首长应出庭25起,实际由“一把手”和分管副职出庭36起,领导出庭率达到144%,而是指出庭的质量,——记者从法院了解到,有的应诉案件,庭上往往由其他代理人与原告“交锋”的多,行政首长说的少,或仅仅“陪坐”,因此说出庭尚流于形式。(11月5日《现代金报》)
在肯定行政首长敢于出庭应诉的同时,我们也不能不反思为什么此种出庭应诉会流于形式。我将之归结为三点:
其一,事前准备不充分。按理说,行政首长出庭前,要对整个案件的前后过程、具体案情,包括一些细节和环节,应有相当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另外,还要熟知本行业的相关行政规定,这样,才能对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向原告进行客观分析和陈述。再就是,在出庭前,应熟悉掌握一些诉讼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不能以一个法盲身份出庭。他们之所以说的少,不敢与原告“交锋”,看来事前缺乏准备。
其二,面子心理作祟。在中国这样一个官本位的国度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很没面子的事,既然来了,总说明他们已经破除了面子观念。其实并没全破,他们很可能是碍于市政府实施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不得不来,思想上仍把这看作是一件很丢脸的事,故就算在法庭上,也尽量让代理人出面与原告交锋,自己就做个陪太子读书的配角,免于被法官和原告诉讼的尴尬,这样也能在少说或沉默中维持行政首长的威严和脸面。这样,即使官司输了,也不至于颜面全失。
其三,认识没有到位。之所以要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为了体现尊重人民群众、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实需要。它用最直观的方式——行政首长与原告面对面应诉——告诉人们,尽管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本来处于不对等的地位,但在行政诉讼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是应该平起平坐的。因此行政首长就应该把自己当作一位真正的被告,认真严肃地应诉,而不能把自己的出庭看作是种象征。只到不说,那不是沦为作秀了吗?行政首长应把庭辩当作是一次展示自我和在其领导下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平台,在法庭上挺身而出,在应诉中据理力争,能言善辩,依法维护本机关的合法权益,胜则固喜,喜在提高了行政机关的威信,败也无妨,只要输得落落大方,光明正大,反倒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一样受人尊敬。
杭州市一年多来的实践证明,实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能有效化解部分行政争议,效果是显著的,应该坚持下去。至于暴露出来的流于形式的倾向,那也是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只要解决好了上述三点,我相信,该项制度必将会日益完善,为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建设法治社会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