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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再是白干期 违法试用要支付赔偿金

   浙江在线11月20日讯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与新员工约定的互相考察的时期。对于劳动者来说,试用期是他们考察自己对工作是否感兴趣,是否愿意留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缓冲期;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试用期作为企业招聘选拔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企业检验自己的招聘体系是否有效和评估招聘效果的最重要手段。

  但现实中,有为数不少的企业喜欢在“试用期”上做文章。

  存在的问题

  ★试用期过长

  ★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待遇偏低

  新闻讲述

  驾驶员吴先生,今年3月应聘到某公司驾驶员岗位,单位承诺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月薪为800元,转正后为1800元。吴先生被录用后发现,该单位仍在进行驾驶员岗位招聘。当他按约定即将做满3个月时,接到了单位的辞退通知,理由是招到了更合适的人。失业后的吴先生在查找新的招聘信息时发现,该单位仍在招聘汽车驾驶员。

  政策解读

  针对上述的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

  1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违法试用要支付赔偿金。新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此外,对于企业在试用期内与员工解除合同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除劳动者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失职、患病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等等情形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专家意见

  浙江省劳动保障科研院院长陈诗达表示,由于《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长短、次数、待遇等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定,企业要想通过不断任用试用期员工来降低成本的做法将不再可行。那些不规范用工的企业违法成本将上升,守法管理的企业反而成本不会上升。

  违约金不再是绑人的“紧箍咒”

  违约金一向是用人单位绑住劳动者的“紧箍咒”,但明年1月1日之后,想炒老板鱿鱼的打工仔可以“挥挥衣袖不留下一分血汗钱”了。《劳动合同法》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存在的问题

  ★违约金名目繁多

  ★违约金数目巨额

  新闻讲述

  储先生是一家公司的项目经理,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虽然仅几十条,却规定了10多项违约金条款,其中有一项是如果储先生跳槽到同行业公司,需一次性支付10万元违约金。工作半年后,储先生发现了另一家同业公司招人,开出的条件和待遇都比现在的单位好很多。他想跳槽,但面对违约金,又陷入了深深的苦恼之中。

  政策解读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只有在两种情况下要交违约金。

  一种情况是有关培训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另一条情况有关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另外,还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由此可见,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余一切情况包括劳动者跳槽都不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高额违约金了。

  专家意见

  在实践当中,一些用人单位把对劳动者的岗前培训、安全培训等,也作为培训项目约定服务期或违约金。劳动者合同届满前提出离职,往往遭遇违约金陷阱。

  但是,《劳动合同法》明确地把培训内容限制在“专项培训”或者“专业技术培训”上,从而使用人单位不能利用岗前培训、安全培训的名义强迫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更不能因此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另外,培训必须由第三方提供。《劳动合同法》参与起草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黎建飞就提出:“单位必须出具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才能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算。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我要提醒你们记得收好发票;作为劳动者,就要记得快点毁灭证据。”

  声音

  根据《劳动合同法》几个主要方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有三条底线”。其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三,要同工同酬。

  “这三条底线,就是三条红色警戒线,无论是谁,踩上了这三条红线,劳动者就可以拿起《劳动合同法》这一法律武器,起而维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

  这部被最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也使中国向欧洲式的强调固定和公开聘用合同的劳动法规更加靠近。或许更重要的是,这部新法规赋予国营工会和其他员工代表团体更多的跟雇主进行讨价还价的权利。

  ——《纽约时报》

  “从趋势看,《劳动合同法》的生效不会导致外资企业的纷纷外逃,相反的是,相对健全的法律将使更多高科技企业、现代型企业,更加有信心进入中国投资。”

  ——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张小艺律师

  “新劳动法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但在现有国情下,新劳动法‘十四条’将会给像华为这样的创新公司带来过重的企业责任压力。”

  ——中华英才网总裁张建国

  企业角

  建立基本规章制度

  注意制定细节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为此,企业的规章制度一定要合法。如果规章制度不合法又损害到员工利益,员工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又可以拿到补偿金。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仅要承担物质损失而且还有可能在员工中造成很不好的影响,这就要求企业管理一定要细致,不可以有纰漏。

  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有效实施的三个要素是: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公示告知劳动者。制定或修改内部规章制度的法定程序是: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再平等协商-确定-公示或告知。

  用人单位要特别注意,就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应注意的细节:讨论、协商要有记录,协商结果应有双方签字,公示形式要能证明职工已知悉,发放《员工手册》要有签收。

  热点问答

  职工现在已有劳动合同,明年新法实施后会有变化吗?

  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这一规定意味着,《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便其条款与新法相违背,只要订立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均应该继续履行。

  被强迫劳动,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单位规定“末位淘汰”合法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首先要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要给予经济补偿。这一规定就给予了职工一个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的过程。

  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不为劳动者转移档案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在离职后,因社会保险或档案关系等移转手续办理与原单位产生争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工会在签订劳动合同中能起到什么作用?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劳动合同能继续履行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具有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答:《劳动合同法》第38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这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则劳动者可随时辞职,用人单位在无条件接受辞职同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用人单位还必须按规定为劳动者补交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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