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30日讯
11位新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洁的手中领到了区人大常委会的任命证书。
“这标志着鹿城区的人民监督员实现了由检察机关‘内部选任’向人大常委会‘外部任命’的转变。”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尴尬:被监督者选择监督者引发质疑
据了解,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9月开始在各级检察机关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制度设计者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和纠正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让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完善检察机关外部监督机制”。
人民监督员可以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以及立案不当、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不依法给予刑事赔偿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办案等“五种情形”进行监督。“实践表明,人民监督员制度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力地促进了检察权的依法公正行使,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赞同和认可。”鹿城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鹿城区检察院自2004年9月开展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也碰到一个难题: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监督范围进一步扩大,对检察机关和人民监督员都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原先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自选并颁发任命书的选任方式,使人民监督员的选人、名额、管理、经费保障等权力都与检察机关有密不可分的联系,陷入了“被监督者选择监督者”的尴尬中。
这一尴尬减弱了人民监督员的公信力,外界也出现了一些猜忌和质疑。在这样的背景下,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的改革成为发展的必然。
改革:人民监督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
今年9月,鹿城区检察院第一届人民监督员任期届满。以换届选任为契机,鹿城区检察院积极探索检察体制外选任人民监督员的方式,最终确定由区人大常委会选任新一届人民监督员。
这一举措得到了区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区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并通过了《关于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书面意见形式首次对人民监督员工作提出规范性要求,明确了具体操作程序,并根据规程对此次选任开始了两个多月的酝酿。
于是,就有了本文开头11名人民监督员接受任命的一幕。
据介绍,此次选任充分考虑了人民监督员的社会公信力和广泛代表性。此次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机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有基层社区干部、村委会代表和外来务工人员。
“通过人大选任人民监督员,形成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共同接受人大监督的双重关系,有利于消除社会质疑,最大限度地实现该制度的价值和效能,这是检察体制外选任人民监督员的最佳途径。”鹿城区检察院检察长程兰生说,“人民监督员经人大任命,满足了其独立性、外源性的内在要求,使其更具有监督权威,监督权的行使也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