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13日讯
8天时间里分4次借出4万元,作为债权人的姨妈病倒无法开口,而债务人外甥女死活不承认。永嘉县法院对四份借条进行笔迹鉴定后揭开了谜底,日前对该官司作出一审判决:债务人支付本金4万元及利息,一分不少。
永嘉妇女潘某的女儿张某在整理母亲物品时,发现保险箱里有四份借条。借款人是母亲的外甥女,也就是张某的表妹陈某。张某向表妹陈某求证遭否认。而此时,潘某已失去意识,张某只好向法院求助,于2007年11月以母亲法定代理人的名义递交了诉状。
陈某辩称,原告虽系其姨妈,但二人关系一般,双方从未发生过借贷关系。她质疑:“从1999年2月8日至16日的短短8天时间里,原告为何分四次发放借款?何不以最后一次合并一笔出具4万元借条来得方便,又好保管。”
对于4张借条上为何有陈某的名字,款是借了还是没借?看来只有对笔迹的真伪与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了。鉴定结果表明,陈某的签名字迹与借条上借款人签名一致;借条上正文内容字迹与陈某签名字迹书写形成时间是否一致不具备检验条件,无法作出鉴定结论。
法院认为,鉴定结论已明确指出借条签名确系被告所写,虽然对借条内容文字与签名笔迹形成时间因不具备检验条件,而无法就此作出鉴定结论,但作为被告的主张,其负有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