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的房产、设备等不动产已被抵押过,但却现又需融资,这可怎么办呢?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或许可破解中小企业金融不活,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
昨日,我省商标权质押融资全面启动,浙江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杭州支行率先联合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帮助企业盘活无形资产,缓解“融资难”问题,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加快转型升级。这标志着我省商标权质押融资全面启动。帮助企业盘活无形资产,缓解“融资难”问题。
驰名、著名商标优先予以办理
据介绍,《规定》共二十四条,在结合浙江实际的基础上,具体规定了不予办理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各种情形,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具体程序、需递交的各类材料;明确了贷款人在收到商标权质押贷款申请后,对借款人的调查范围及程序,以及签订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的内容;以及规定了如发生质押事项发生变更、商标权发生转移、消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规定》中明确,对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各贷款人应当优先予以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期间,商标专用权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被质押的商标专用权。贷款人在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后,应关注商标专用权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影响质押商标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商标专用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该《规定》还指出,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法行使质权,拍卖或变卖质押商标,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贷款人从拍卖或变卖质押商标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后,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借款人。优先受偿后,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同时,根据《规定》,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订立后,借款人与贷款人应当在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通过填报《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通过中国商标网(www.sbj.saic.gov.cn)下载),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也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贷款人应在办妥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并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后,方可发放贷款。
商标质押权“钱景”诱人
目前据浙江省工商局统计,浙江拥有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112件,名列全国前茅,;浙江省著名商标2109件,是全国最多的省份;证明商标68件,位居全国首位;注册商标33.8万件;国际商标注册2.9万件,位居全国前列。这些无形知识产权如果能化为有形资金,可谓“钱景”诱人。
业内人士表示,商标权质押贷款在国外特别是欧美一些国家已经很普遍,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承认商标权具有可担保性,像可口可乐、麦当劳等著名品牌都曾经被质押过,并且都取得成功。自1995年《担保法》颁布实施之后,权利质押成为我国法定的债权担保形式,商标专用权被列为权利质押的标的之一。商标使用权质押贷款是指,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以其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物,从银行取得贷款的融资模式。启动商标质押权贷款,促进了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即是真正把企业的“知本产权”转化为“资本产权”。
浙江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启动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在金融危机背景之下帮助企业克服经济下行的压力,继续获得发展的措施,同时这也将极大地激发企业自主创牌的积极性,对促进企业积极运用商标品牌开拓占领市场,都将起到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