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对省本级地方性法规展开全面“大体检”,对不合时宜的地方性法规将进行修改或者废止,以提高立法质量。
昨天,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胡虎林表示,1979—2007年期间,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的155件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全部纳入清理范围。
杭州、宁波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也参照方案开展清理。
根据各方面意见和专家讨论结果,浙江将在8月1日至12月31日提出清理意见,对其中不合时宜且急需修改或者废止的法规,在年内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目前已经确认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法规
废止: 《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去年底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了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这样,《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调整对象就已消失,条例应当予以废止。)
修改:《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暂住证制度
(其对暂住人口设定了与权益不相适应的义务,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与社会公平正义不相协调,应作相应修改。)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修改或废止:《浙江省公证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