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8月7日讯 (记者 包勇) 今天下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8·4”交通事故肇事者魏志刚批准逮捕。
8月4日晚9时26分许,肇事者魏志刚酒后驾驶浙A892E9保时捷卡宴牌越野车在莫干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浙江省广电集团门口时,与横过道路的马芳芳发生碰撞,致马芳芳死亡。其中肇事者魏志刚负主要责任。
8月6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收到杭州市公安局对“8?4”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魏志刚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立即组织人员依法认真地审查了公安机关收集的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现场视频资料、事故现场勘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的质量鉴定报告等各种证据材料,讯问了犯罪嫌疑人魏志刚,听取他的供述和辩解。经审查认为,魏志刚在8月4日晚21时26分许,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其体内血液乙醇成份含量为0.36 mg/ml),且超速行驶(根据鉴定结论,车速为74——83km/h),对横过道路的行人动态观察不够,措施不及,致使所驾车辆撞上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线的行人马芳芳,并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魏志刚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已于今天下午依法对魏志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